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2019年7月-12月行政处罚汇总
来源:永泰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01-12 17:22 浏览量: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2019年7月-12月行政处罚汇总
                 
 

当事人 案发
时间
案发
地点
案情简介
(简要案情、违法事实等)
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行政处罚种类 办结案件类型
(已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办理机关
1 永泰县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19/7/5 永泰县塘前乡赤鲤村 2019年7月5日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页岩机制烧结空心砖生产,新建了一条隧道窑(烘干、焙烧各一道),尚未投入生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公司经营者李柱炳未能提供相关环评审批材料,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在项目依法经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之前,不得继续建设和投入生产,并处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即1.8万元的罚款 已执行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2 福建省永泰县顺达食品有限公司 2019/6/17 永泰县城峰镇白沙宫 2019年6月17日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消防池下方有一堆用编织袋装的废弃物(估算约50袋),含水率较高,有明显果酸气味,且空地地面为黄土,为进行硬化,也无进行遮挡,在该废弃物旁的垃圾收集池内,见有部分废弃的半成品丢弃于收集池内,并在收集池旁产生明显的浸出水,且该空地地面未采取任何防雨、防渗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堆放固体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贰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已执行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