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2020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汇总
来源:永泰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05-12 18:06 浏览量: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2020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汇总
                 
 

当事人 案发
时间
案发
地点
案情简介
(简要案情、违
法事实等)
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及条款)
行政处罚种类 办结案件类型
(已执行、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等)
办理机关
1 福建中德能源有限公司 2019/12/16 永泰县塘前乡官烈村27号 该公司租用了塘前乡福州环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地下油库A区23号、24号、25号罐,用于存放皂角油。2019年12月16日,省环境监察总队与我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石砌防洪堤下发现2处黄色液体排出并流入大樟溪,伴有明显的酸臭味。经现场PH试纸检测,呈现强酸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 责令该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的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责任 已执行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2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2020/1/2 永泰县塘前乡 2020年1月2日,对该公司的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第6标段项目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部混凝土搅拌站沉淀池外有大量灰褐色污泥沉积,并有少量污水流动,汇集流入地面一处洞口。经取样监测,PH未11.51,超出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责令停止堆放固体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肆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已执行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