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2020年4-12月行政处罚汇总
来源:永泰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2-03 11:36 浏览量:

当事人 案发
时间
案发
地点
案情简介
(简要案情、违
法事实等)
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及条款)
行政处罚种类 办结案件类型
(已执行、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等)
办理机关
1 永泰县白云乡乾福养殖场 2020-7-16 永泰县白云乡 2020年7月15日夜间23时左右到该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冲洗膜时,将洗膜废水排入灌溉池,且未及时将洗膜废水及时回抽处理,造成洗膜废水溢流至旁边的山涧沟,并汇流到下游。经对该处提取得水样进行分析,发现:COD浓度当量为9820㎎/L、氨氮浓度当量为984㎎/L,总磷浓度当量为42㎎/L,已超出灌溉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责令该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十万元的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的责任 已执行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2 福建省典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0-9-4 永泰县梧桐镇 2020年9月3日下午15时左右,因信访投诉,联合梧桐镇人民政府到梧桐镇西林村虎垄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日未生产,建有一条砂石破碎和洗沙生产线,主要设备为颚式破碎机一台、圆锥破碎机一台、筛分机一台、捞砂机一台、沉淀罐和压滤机等设备。颚式破碎机和圆锥机未围挡。经查系在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前提下,擅自对原国高网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段公路(福州段)路基土建工程A1标段项目配套的砂石加工场进行迁建,以生产砂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元 已执行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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