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就业农民工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2-05-17 14:51 浏览量:

一、补贴对象

在企业就业参保缴费的农民工。

二、补贴条件

1、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一年;

2、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前三年内享受过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

三、补贴标准

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应的当年政府补贴标准十倍,给予其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四、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就业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一年(按月计算)后,在当年向企业经营住所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申请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就业农民工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本人福建省社会保障卡(福州市市民卡)卡面复印件;未办理福建省社会保障卡的,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户口簿复印件或照片打印件(户口簿的户籍地址页、户主登记信息页、申请人登记信息页)

五、审核和发放

(一)受理审核

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以及县(市)区就业中心应免费提供社保补贴申请表,认真指导在辖区企业就业参保缴费的农民工规范申报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并按规定受理审核:

1.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应首先检查确认申请人的社保补贴申请表各栏目均完整、规范填报;并且根据申请人填报信息,通过查询“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福州金保信息交换系统”核实申请人的在企业就业参保缴费情况、就业登记时间和证件编号等。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完成上述初审程序,并填写初审意见后,盖章上报县(市)区就业中心。

2.县(市)区就业中心应对街道(乡镇)报送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首先申请人在企业就业参保缴费情况等相关初审信息做必要核实,并商请同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共同核实申请人在企业参保缴费之前享受过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情况;如果申请人享受地在辖区之外,应进一步商请市城乡居民保中心协助核实。各县(市)区发现初审有误需及时反馈各街道(乡镇),予以退回并指导纠正。县(市)区就业中心完成上述审核程序后,应填写审核意见,盖章存档。

3.经审核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各县(市)区应录入信息档案,并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查询核实信息的电子存档及备份(如电子表格或截屏图片),防止电子信息档案遗失。

4.各县(市)区完成审核后,应将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类型及拟补贴金额等,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同时,各县(市)区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对规定公开内容中的个人身份证号码,在公开时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最后6位数字(例如使用*号替代);未要求公开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则不予公开。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也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确保补贴政策享受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二)补贴发放

各县(市)区就业中心完成审核及公示后,上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各县(市)区人社局同意后,将企业就业农民工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银行个人账户,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应将企业就业农民工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局、市劳动就业中心备案。

完成发放后,各县(市)区应使用“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农民工进行“就业扶持登记”,在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中详细注明享受就业扶持情况,包括享受政策类型、内容、起止日期、补贴金额等,做好必要的备注。

 

附件:企业就业农民工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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