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7-05-22 00:00 浏览量: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全面执行将进一步推进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和主要背景

  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将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我国城乡特困人员保障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榕政〔2015〕1号)及我市在近几年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的实际情况,在保持上下政策统一、前后制度衔接顺畅、符合我市实际又有所突破的原则下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结构框架

  《实施办法》共有8个章节、二十六条,主要内容:第一章节是总则;第二章节是救助供养对象认定;第三章节是救助供养标准、内容与形式;第四章节是救助供养申请审批程序;第五章节是救助供养服务;第六章节是救助供养资金筹集和管理;第七章节是组织实施;第八章节是附则。

  三、《实施办法》的重点内容

  (一)《实施办法》明确了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主要是: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建立健全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基本原则有5条:一是坚持托底供养;二是坚持属地管理;三是坚持城乡统筹;四是坚持适度保障;五是坚持社会参与。

  (二)《实施办法》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形式和内容

  《实施办法》明确了享受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应当是具有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实施办法》规定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机构集中供养两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1.提供基本生活保障;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3.提供疾病治疗;4.办理丧葬事宜。

  (三)《实施办法》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程序和救助供养服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工作按照城乡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实施办法》对各环节作了细致的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办理的时限和职责。在救助供养服务方面,《实施办法》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落实经费预算,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

  (四)《实施办法》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资金筹集管理

  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半护理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全护理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对机构集中供养的,适当提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幅度原则上不低于20%。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及各级政府按照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四、《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县级卫计、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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