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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地方税务局公告

发布时间:2012-01-17来源:县地税局字体:【大】 【中】 【小】

2012年第1号

永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核定征收适用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收方式鉴定为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税目: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其他应税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扣缴率:采矿、中介服务以及房地产业为1%;娱乐业为3%;其它行业为0.5%。

  四、个人所得税应扣缴税额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应扣缴税额=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扣缴率。

  五、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超过核定征收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企业注销清算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地按照实际应纳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公告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