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化妆品使用不当引发的纠纷却让人烦恼。近日,永泰法院调解一起化妆品过敏致损引起的侵权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小雅是一名“00”后女生,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她十分注重自己的“形象管理”。但是脸上时不时冒出的几颗痘痘,让她感到十分苦恼。某天,小雅了解到某养生馆售有某生科公司的一款护肤品。经养生馆工作人员介绍,该护肤品具有改善皮肤干燥、提升皮肤活力、修护肌肤等功效。小雅听后便向养生馆购买了该护肤品。
随后,售后人员为小雅创建了“5对1”的专属服务群,对如何使用该护肤品进行说明与指导。按照售后人员的指导使用了该护肤品一段时间后,小雅出现了轻微的脸部不适状况。她立即拍摄了脸部状态的视频并反馈至售后人员。售后人员表示是因为该护肤品活性好、渗透性强,皮肤在“代谢”,并引导小雅克服不适感,坚持使用。
可当小雅又坚持使用了一段时间后,问题愈发严重,脸部出现了红斑、丘疹、脱皮等现象,灼烧感、刺痛感异常难忍。在咨询售后人员未果的情况下,小雅不得不选择了就医。经医院检查,小雅的脸部问题被诊断为痤疮、接触性皮炎。小雅为此支出诊疗费1400余元。
小雅既失望又气愤,提出该护肤品有质量问题,要求生科公司、养生馆进行赔偿。生科公司、养生馆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因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小雅将生科公司、养生馆以及养生馆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买费用、支付诊疗费,并按照产品价格三倍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案件审理中,生科公司提交了该护肤品的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证明该护肤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是一起因提供服务不当引发的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在护肤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小雅按照养生馆售后人员的说明与指导使用该护肤品。在小雅反映出现了脸部不适的问题后,养生馆售后人员未正确引导小雅采取立即停用、就医等措施,而是引导小雅继续使用,直至严重影响了小雅的身体健康。作为服务者,养生馆提供的售后服务存在明显缺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权利义务明确,承办法官遂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展庭前调解工作。最终,小雅撤回了对生科公司的起诉,养生馆经营者自愿承担15000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不以生产者,消费者存在过错为前提。实务中有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一是产品不符合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最低要求。二是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但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尽到说明义务,没有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没有使用有效警示方式,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中,消费者已明显出现了身体健康受影响的情况,业已及时向服务者反馈。服务者却不以为意,未对消费者提供正确的服务指导,导致消费者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本案消费者的损失,服务者难辞其咎,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服务者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强化法治素养,树立“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覆盖的服务意识,有力提升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等各项合法权益,营造“合法、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