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樟 市场监管 梧 罚字〔 2018 〕 04 号
当事人:
(单位)名称: 永泰县梧桐镇民主村卫生所
住所: 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梧桐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玉平 职务: 负责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350125002833
【案件来源、立案时间和实施强制措施情况:】2018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到梧桐镇民主村卫生所现场核查,在药柜内发现过期药品“维生素E软胶囊”一盒,(生产厂家: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规格:50mg×20粒×3板,产品批号150143,生产日期2015年01月30日,有效期至2017年07月29日),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18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药品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林上辉、叶北两名执法人员承办。2018年10月18日,当事人陈玉平到梧桐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案对现场发现的一盒过期“维生素E软胶囊”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诊所药柜上发现的一盒过期“维生素E软胶囊”(生产厂家: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规格:50mg×20粒×3板,产品批号150143,生产日期2015年01月30日,有效期至2017年07月29日),2015年5月共购进5盒,除被查封扣押的一盒,其余全部销售使用完毕。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药品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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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凭证。该批次“维生素E软胶囊”购进价格是2.3元/盒,销售价格是3元/盒,当事人销售上述“维生素E软胶囊”的货值为3*5=15元,本案无违法所得。
【证据和证明对象:】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过期“维生素E软胶囊”购进及销售情况;
4、《现场检查照片》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梧桐镇民主村卫生所对过期“维生素E软胶囊”开展检查的现场情况。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陈玉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情况:】2018年11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樟市场监管梧罚告字〔2018〕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采纳或不予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定性分析和定性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 四十九 条第一款;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该药品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 七十四 条、第 七十九 条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6条丙级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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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9条丙级B档,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在扣的1盒过期“维生素E软胶囊”;(2)罚款3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永泰县支行(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103050104工商罚没,账号:1317510101004614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11 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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