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樟 市场监管 梧 罚字〔 2018 〕 05 号
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名称: 永泰县梧桐名妆堂化妆品店
住所: 永泰县梧桐镇富民路20号
营业执照号码: 350125600065671
经营者姓名: 林欢 性别: 女 民族: 汉
住址:**********************************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案件来源、立案时间和实施强制措施情况:】2018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对位于永泰县梧桐镇富民路20号的永泰县梧桐名妆堂化妆品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销售过期化妆品“瑷露德玛”牌特纯芦荟鲜汁凝胶3盒(生产厂商:台山美环健芦荟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A150453,卫妆准字29-XK-2708号,净含量:25g,有效期至2018年05月04日),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扣留涉案物品在案。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2月份从福州福美源化妆品店购进“瑷露德玛”牌特纯芦荟鲜汁凝胶3盒(生产厂商:台山美环健芦荟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A150453,卫妆准字29-XK-2708号,净含量:25g,有效期至2018年05月04日),进价19.5元/盒,售价39元/盒。至2018年10月16日我局现场检查,全部尚未销售,扣押的3盒 “瑷露德玛”牌特纯芦荟鲜汁凝胶已超过保质期,本案违法总货值金额为39*3=117(元)。本案中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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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证明对象:】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五:微信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化妆品的事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情况:】2018年11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樟市场监管梧罚告字〔2018〕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采纳或不予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定性分析和定性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FZ01ZJ-CF-3104条款乙级C档,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3盒“瑷露德玛”牌特纯芦荟鲜汁凝胶;2.处罚款人民币11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永泰县支行(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103050104工商罚没,账号:1317510101004614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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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11 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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