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0-09-03 11:14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主体 | 市场主体数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林木采伐许可 | 1.《森林法》第二十四条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 林政科、审批科、执法大队 | 20% | 2次/年 | |||
征占用林地许可 | 1.《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 林政科、审批科、执法大队 | 20% | 2次/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