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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0-09-04 11:02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FZ12CZ-CF-0001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或私设会计帐簿)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项私设会计帐簿的。 轻微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单位或个人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2000元的罚款
一般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单位或个人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私存私放金额的4%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私存私放金额的2%的罚款
严重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单位或个人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私存私放金额的6%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为5万元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私存私放金额的3%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为2万元
2 FZ12CZ-CF-0002 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轻微 隐瞒经营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转移利润等,造成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企业或个人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000元的罚款
一般 隐瞒经营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转移利润等,造成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企业或个人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按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2%予以罚款
严重 隐瞒经营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转移利润等,造成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企业或个人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30%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按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2%予以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3 FZ12CZ-CF-0003 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轻微 对已收取、代扣代缴的财政收入已各种名义不按规定上缴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企业或个人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000元的罚款
一般 对已收取、代扣代缴的财政收入已各种名义不按规定上缴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企业或个人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20%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按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金额的2%予以罚款
严重 对已收取、代扣代缴的财政收入已各种名义不按规定上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企业或个人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30%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按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金额的2%予以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 FZ12CZ-CF-0004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一)项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单位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5 FZ12CZ-CF-0005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二)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多收或造成损失的 单位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6 FZ12CZ-CF-0006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三)项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单位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7 FZ12CZ-CF-0007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四)项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单位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8 FZ12CZ-CF-0008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五)项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单位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9 FZ12CZ-CF-0009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10 FZ12CZ-CF-0010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项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11 FZ12CZ-CF-0011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12 FZ12CZ-CF-0012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项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13 FZ12CZ-CF-0013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项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14 FZ12CZ-CF-0014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项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15 FZ12CZ-CF-0015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项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16 FZ12CZ-CF-0016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17 FZ12CZ-CF-0017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项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18 FZ12CZ-CF-0018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项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19 FZ12CZ-CF-0019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国家机关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20 FZ12CZ-CF-0020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国家机关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21 FZ12CZ-CF-002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国家机关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22 FZ12CZ-CF-0022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 国家机关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23 FZ12CZ-CF-0023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一)项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轻微 设置的帐簿不够完整或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能认错并愿意改正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2000元的罚款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2000元的罚款
一般 复查发现未按期改正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5000元的罚款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000元的罚款
严重 再次检查发现仍存在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问题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1万元的罚款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5000元的罚款
24 FZ12CZ-CF-0024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轻微 不合法凭证1万元以下,主动做出整改措施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不合法凭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不合法凭证10万元以上或没有整改措施的 单位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5000元罚款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2000元罚款
25 FZ12CZ-CF-0025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轻微 不合法凭证1万元以下,能按期改正,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2000元的罚款
一般 不合法凭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不能按期改正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不合法凭证10万元以上,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或造成社会影响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2万元的罚款
26 FZ12CZ-CF-002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轻微 造成各会计科目差异绝对数合计达100万元以下,未造成后果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5000元罚款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各会计科目差异绝对数合计达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造成一定后果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1万元罚款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4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各会计科目差异绝对数合计达1000万元以上,造成骗贷漏税等严重后果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2万元罚款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5000元罚款
27 FZ12CZ-CF-002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一般 检查发现后,能主动按期改正 单位 责令改正
较重 查出后未按期改正的 单位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28 FZ12CZ-CF-0028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项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一般 非不可抗外力原因造成会计资料部分毁损,但及时进行补救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2000元的罚款
较重 非不可抗外力原因造成会计资料全部毁损或灭失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1万元的罚款
29 FZ12CZ-CF-002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轻微 未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但能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且未按期改正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0 FZ12CZ-CF-0030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轻微 虚假经营成果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各会计科目虚假金额绝对数合计达300万元以下,但未造成后果且主动改正的 单位 予以通报,并处2万元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1万元罚款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000元罚款
一般 虚假经营成果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各会计科目虚假金额绝对数合计达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单位 予以通报,并处5万元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2万元罚款,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5000元罚款,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严重 虚假经营成果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各会计科目虚假金额绝对数合计达1000万元以上,或虚假金额虽不大,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单位 处10万元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3万元罚款,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万元罚款,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1 FZ12CZ-CF-0031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轻微 隐匿部分真实的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能主动改正的 单位 予以通报,并处5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3000元的罚款
一般 隐匿所有真实的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单位 予以通报,并处3万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2万元的罚款,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万元的罚款,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严重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单位 予以通报,并处5万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3万元的罚款,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2万元的罚款,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2 FZ12CZ-CF-0032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轻微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但能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行为人 处5000元的罚款
一般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行为人 处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行为人 处5万元的罚款
33 FZ12CZ-CF-0033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一)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轻微 影响财务状况金额在50万元以下,能按期改正的 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2000元的罚款
一般 影响财务状况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造成会计信息较大失实的 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3000元的罚款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影响财务状况金额100万元以上,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5000元的罚款,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000元的罚款,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4 FZ12CZ-CF-0034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项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轻微 影响财务状况金额在50万元以下,能按期改正的 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2000元的罚款
一般 影响财务状况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造成会计信息较大失实的 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3000元的罚款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影响财务状况金额100万元以上,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5000元的罚款,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000元的罚款,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5 FZ12CZ-CF-0035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项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轻微 影响财务状况金额在50万元以下,能按期改正的 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2000元的罚款
一般 影响财务状况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造成会计信息较大失实的 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3000元的罚款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影响财务状况金额100万元以上,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5000元的罚款,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000元的罚款,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6 FZ12CZ-CF-0036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项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轻微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影响财务状况在50万元以下的 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2000元的罚款
一般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影响财务状况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3000元的罚款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影响财务状况在100万元以上的 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5000元的罚款,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000元的罚款,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7 FZ12CZ-CF-0037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直接责任人员 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38 FZ12CZ-CF-0038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项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39 FZ12CZ-CF-0039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轻微 任用的会计人员无执业证书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大中企业未设总会计师或总会计师任职不符合规定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5000元的罚款
40 FZ12CZ-CF-0040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五)项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轻微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积极配合,经教育能改正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积极配合,经教育能改正,但部分有关会计资料或有关情况未能如实提供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1万元的罚款,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1 FZ12CZ-CF-0041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或延长收费期限进行收费的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6]17号)第十七条:下列收费行为属违法收费行为:(一)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二)未经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核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或延长收费期限进行收费;第十八条:凡违法收费的,其违法所得应如数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由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没收上缴国库,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行为的,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予以取消收费项目,并由财政部门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行为的,由物价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一)、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违法收费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二)、未经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核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或延长收费期限进行收费,违法收费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 单位 违法(一)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予以取消收费项目,将违法所得如数退还交费人,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处以5000元罚款。违法(二)由物价主管部门责令纠正. 将违法所得如数退还交费人,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处以5000罚款
一般 违法(一)项或(二)项行为且违法收费所得在5000-10000元 单位 违法(一)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予以取消收费项目,将违法所得如数退还交费人,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处以10000元罚款。违法(二)由物价主管部门责令纠正. 将违法所得如数退还交费人,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处以10000罚款
严重 违法(一)项或(二)项行为且违法收费所得在10000元以上 单位 违法(一)、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予以取消收费项目,将违法所得如数退还交费人,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处以20000元罚款。违法(二)、由物价主管部门责令纠正. 将违法所得如数退还交费人,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处以20000罚款
42 FZ12CZ-CF-0042 收费单位不主动接受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票证、收支及征收管理工作的日常稽查和年度审验的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6]17号)第十六条:各收费单位必须主动接受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票证、收支及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的日常稽查和年度审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物价主管部门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一般 不主动接受日常稽查和年度审验 单位 由财政、物价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严重 拒不纠正 单位 由物价部门吊销收费许可证。
43 FZ12CZ-CF-0043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轻微 违法所得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 单位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5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000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5000-20000元(含20000元) 单位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 单位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44 FZ12CZ-CF-0044 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项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轻微 违法所得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 单位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5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000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5000-20000元(含20000元) 单位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 单位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45 FZ12CZ-CF-0045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轻微 违法所得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 单位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5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000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5000-20000元(含20000元) 单位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 单位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46 FZ12CZ-CF-0046 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项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轻微 违法所得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 单位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5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000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5000-20000元(含20000元) 单位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 单位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47 FZ12CZ-CF-0047 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项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轻微 违法所得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 单位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5000元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000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5000-20000元(含20000元) 单位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 单位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48 FZ12CZ-CF-0048 单位突破控购指标、不经批准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 《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国发[1988]69号)第八条: 单位突破控购指标的,应根据情节严重,处以超指标数额50%以下的罚款。凡不经批准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一律予以没收,变价款上缴财政,处以所购商品金额的50%以下的罚款。                                                         轻微 突破批准购车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 单位 处超批准金额30%的罚款。
一般 突破批准购车金额5000元以上 单位 处超批准金额50%的罚款。
严重 不经批准擅自购买小汽车 单位 没收所购小汽车,变价款上缴财政,并按所购金额处5%罚款。
49 FZ12CZ-CF-0049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轻微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贷款资金100万元以下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贷款资金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处分。 
严重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贷款资金500万元以上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50 FZ12CZ-CF-0050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项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轻微 滞留政府财政资金或贷款资金100万元以下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滞留政府财政资金或贷款资金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处分。 
严重 滞留政府财政资金或贷款资金500万元以上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51 FZ12CZ-CF-005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轻微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贷款资金100万元以下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贷款资金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处分。 
严重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贷款资金500万元以上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52 FZ12CZ-CF-0052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项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轻微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贷款资金100万元以下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贷款资金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处分。 
严重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贷款资金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53 FZ12CZ-CF-0053 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一般 以虚报材料申报,或故意夸大贷款项目的规模和效益,冒领或骗取财政资金和贷款,金额在100万以下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被骗取资金10%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各处3000元罚款。
较重 以虚报材料申报,或故意夸大贷款项目的规模和效益,冒领或骗取财政资金和贷款,金额100万以上500万以下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被骗取资金20%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各处10000元罚款。
严重 以虚报材料申报,或故意夸大贷款项目的规模和效益,冒领或骗取财政资金和贷款,金额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被骗取资金30%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各处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以虚报材料申报,或故意夸大贷款项目的规模和效益,冒领或骗取财政资金和贷款,金额1000万以上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被骗取资金40%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各处30000元罚款。
54 FZ12CZ-CF-0054 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一般 将确定项目的财政资金或者贷款挪作他用,金额在100万以下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被骗取资金10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各处3000元罚款。
较重 将确定项目的财政资金或者贷款挪作他用,金额100万以上500万以下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被骗取资金20%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各处10000元罚款
严重 将确定项目的财政资金或者贷款挪作他用,金额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被骗取资金30%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各处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将确定项目的财政资金或者贷款挪作他用,金额1000万以上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被骗取资金40%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各处30000元罚款。
55 FZ12CZ-CF-0055 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一般 不按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非法获益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被违规使用资金10%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各处3000元罚款
较重 不按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非法获益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以被违规使用资金15%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各处10000元罚款。
严重 不按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非法获益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被违规使用资金20%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各处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不按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非法获益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被违规使用资金30%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各处30000元罚款。
56 FZ12CZ-CF-0056 企业和个人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一般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金额100万以下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被违规使用资金10%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各处3000元罚款。
较重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金额100万以上500万以下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被违规使用资金15%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各处10000元罚款。
严重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金额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被违规使用资金20%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各处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金额1000万以上 单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被违规使用资金30%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各处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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