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档案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根据《档案法》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更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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