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违法行为(四)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4-11-28 11:04 浏览量:

   擅自销毁档案的违法行为。

  根据《档案法》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机关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档案必须在机关办公厅(室)主任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涉及的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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