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原国营电器厂工人陈某为办理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事宜,多次到该县档案馆查询电器厂会计凭证。因未能在档案中查询到相关内容,他便趁工作人员不备,在该厂1995年1月工资表上手写添加自己的工资信息。 县档案馆工作人员为陈某复印相关档案时,发现档案中陈某工资信息字迹与其他人明显不同,且工资合计后与总额不一致,调取现场监控后,确认陈某存在改动档案的行为,立即将该情况向县档案局通报。县档案局经调查,发现陈某改动档案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档案原件,而且对档案中涉及的其他10人后期利用档案造成影响,后果严重。鉴于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处于警告并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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