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7年5月31日,接群众举报,某纺织有限公司有取用地表水用于工业生产的情况。秀洲区水政监察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纺织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察看和了解,已查明:该纺织公司西南侧厂房内有抽水泵2台,其中一台属备用水泵,另一台有水管通往厂房西侧平桥港内正在抽取河水用于该公司的工业生产,且该公司并未办理工业取水许可。正在抽取河水的水泵上铭牌标有100立方/小时。
调查与处理
2017年5月31日下午
嘉兴市秀洲区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做完现场取证工作后,随即对该公司负责人作笔录,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向河道内取水。
2017年6月1日
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局向该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嘉秀水罚责改通字[2017]第20号),要求其停止取水,并在七日内采取补救措施。
2017年8月7日
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嘉秀水罚先告字[2017]第5号》,拟对该公司进行人民币伍万元罚款,并书面告知该公司有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随即书面表示放弃听证的权利并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2017年8月24日
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秀水罚决字[2017]第4号》,决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2017年9月8日
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征收专户缴纳罚款,此案结案。
法律分析
1、某纺织公司未取得取水许可,在河道内用抽水泵抽取河水用于工业生产,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法行为。一是未经批准。根据《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经调查,该公司并未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二是用于工业生产。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该公司取水用途是工业生产,并未符合该条款规定。三是根据《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四是此类取水案件的主要处罚依据是取水泵的取水能力。经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用于取水的水泵取水能力是100立方/小时。五是根据《嘉兴市秀洲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修订稿)》第三章第三十二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裁量权规定,第四款: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80立方以上100立方以下、浅层地下水30吨以上50吨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100立方以上、浅层地下水50立方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抽水泵的实际抽水能力100立方/小时,由于法律规定“以上”、“以下”是包含本数,而自由裁量权规定中的100立方/小时既可以就低(五万以上七万以下),也可以就上(七万以上十万以下),出于法律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和“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故处罚区间认定为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3、鉴于该纺织公司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经过秀洲区水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局长、执法大队长、办案人员的合议,认为可以在处罚区间内就轻处罚。一是该公司负责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执法人员现场取证;二是当事人在案发当天随即停止取水,封闭取水泵,并在第二天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三是该公司足额缴纳前期因未办理取水许可证而向河道内抽水的费用。此三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从轻原则和自由裁量权规定。
有很多老百姓认为,河道内的水属于天上降水,天上的降水不属于国家和集体资源,每个人都可以使用,况且老百姓都是用河道内的水用于田地的灌溉、水产的养殖和牲畜的食用。但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而本案中该公司的取水是为了该公司的喷水织机织布使用,属于一般工业生产,不在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交水资源费范畴。
典型意义
县级水政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本区域内的水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各类水事纠纷的协调与处理,承担部门和地区之间的水事、水土流失防治及各类纠纷和政策处理,负责全区河道综合管理和执法工作等。
该公司擅自取水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该案处罚后,嘉兴市秀洲区水政监察大队通过官方微信微博、短信、电子屏、横幅等方式趁势宣传,在全区应办而未办理取水许可的企业中形成“取水必办证”的良好氛围。二是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本案就其法律适用而言,也为广大企业主和老百姓阐明了水资源的重要性和工业取水需要缴费的情形,扭转了长期主导人民群众“河水是天降水不要钱”的惯性思维,加深了群众对水资源的认识和对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三是为全区喷水织机整治提供了处罚先例。秀洲区目前正在全面整治和淘汰低小散喷水织机户。极大多数低小散户都未办理取水许可,都是直接从河道内抽水或偷挖深井取地下水用于生产,极大消耗了全民所有的河道内的水资源或地下水资源,造成了本区北部河道内水资源缺乏和地面沉降,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四是为本区“五水共治”中的保供水提供法律保障。就本案而言,平桥港是新塍塘的重要支流,新塍塘是嘉兴市的重要水源地之一,若水源地的水资源发生问题,关系着嘉兴市民的饮水问题。所以本案的处罚,也体现了对水源地供水的保护,保障了供水的安全。
嘉兴市秀洲区水政监察大队:擅自取水案的成立条件(除了法律规定的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五个情形),主要是看当事人(公司)是否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一旦有“取水”这个行为即构成本案,至于取水的用途、取了多少水、有没有实际消耗水和污染水,这些一律不论,都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有人认为,我取水是用于喷泉,喷泉的水又流向了河道,并未实际消耗水和污染水,也有人认为,我取水只是给机器降温,水又原本地流回了河道,其实这些都是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嘉兴虽然是江南水乡,大小河湖纵横相连河网密布,使许多人形成了“水乡不缺水,水资源用之不尽”的错误观点。实际上,嘉兴已成为水质性缺水和水资源型缺水城市。嘉兴全市共有8个饮用水水源地,尽管每年都在采取相关措施对水源地进行保护和对水质进行提升,但水质达标率仍处全省末位。“水的质量决定生命的质量”,所以,保护水资源已经迫在眉睫,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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