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档案无小事 违法必被究
来源:永泰县档案馆 时间:2026-10-08 15:20 浏览量:

01 为销毁证据撕毁档案关键页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市民王某到档案馆查阅一份涉及自己财产纠纷的档案。发现档案中某页内容对自己不利,便趁工作人员不备,悄悄撕下关键页面,企图“毁掉”这份原始记录。档案馆通过监控回放和查阅登记记录锁定了王某的行为,并向属地档案主管部门举报。

最终,王某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同时依法承担全部档案修复费用。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第四十九条规定,利用档案馆的档案,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查档规矩要明白,监控拍下难抵赖,警告罚款加修复——划不来!

02 为泄私愤撕毁永久档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某机关综合档案室馆员张某,因对单位住房分配有意见,为发泄内心不满,在整理文书档案时,利用编号、装订案卷之便,故意从保存的永久档案中撕抽下1042页,扔入装废纸的麻袋中。其中撕毁档案87页,撕下整页未碎档案922页。这些被损毁的档案内容涉及党员、干部、工人人事档案中的调查处理意见,以及党组织、党员、干部编制、机构等的登记表和统计报表。

张某损毁国有档案数量巨大、情节严重,主管单位对其给予开除处理。

法律解读

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损毁、篡改、伪造档案属于违法行为。档案不是个人的“出气筒”,哪怕有再大的不满,也不能拿档案撒气。一时的情绪失控,换来的是职业生涯的终结。

03 档案涉密档案数字化现场管理疏漏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据“保密观”微信公众号披露,某省档案局在对原始纸质档案资料进行拆封扫描的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未对档案的复原逐项检查,导致一份标注“机密”的文件遗落在数字化现场。此后,该局服务人员孙某在清理现场时,发现涉案文件内容与其儿子工作有关,遂将该文件拍照并发在家庭微信群中,造成泄密。

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孙某作出辞退处理,给予该档案局数字化工作负责人高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法律解读

涉密档案数字化工作看似主要是常规扫描、归纳整理,实则处处暗藏泄密风险。外包单位资质不符、现场管理疏漏、违规联网操作、擅自拍照转发……这些不起眼的小举动,都可能酿成泄密大问题。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公布。数字化不是泄密的“挡箭牌”,档案工作人员更要严守保密底线,绝不能因一时疏忽或“为家人操心”而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瓜州县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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