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红河州泸西县水利局查处某公司水土保持未批先变违法案件)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5-11-28 15:14 浏览量:

以案释法|红河州泸西县水利局查处某公司水土保持未批先变违法案件

(来源红河州水利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5日,红河州泸西县水利局对辖区内某高速公路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主线发生变化,新增设的6个弃渣场位置与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一致,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2023年10月31日,泸西县水利局联合泸西县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补办变更手续。截至2024年4月,建设单位逾期未完成变更手续,泸西县水利局依法对该项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未批先变”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结合《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泸西县水利局对该项目建设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已依法履行处罚决定。

三、案件警示

依法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是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体现。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只达到可行性研究的设计深度,工程设计的后续阶段及在工程实施期间,主体工程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将引起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及措施布置的变化。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对于一些存侥幸心理“拒不整改、逾期不改”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权威性,全面落实好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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