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永泰县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9-25 11:23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推进我县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5年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7号)和《关于印发永泰县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樟农〔2025〕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开展永泰县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与对象

(一)扶持范围

永泰县辖区内。

(二)扶持对象

1.从事农作物秸秆“五化”利用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个人。

2.申报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须与本县产业政策及发展导向相契合。

3.申报主体应证照齐全,基地边界清晰;同一地块同一季节作物秸秆处理项目不得重复补助;同一补助项目不得同时享受不同部门财政补助。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项目申请时间为2025年10月底前,补助资金总额控制在260万元之内。

(二)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应加工利用县域内产生的农作物秸秆(含果树枝条)。

2.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环保、国土等有关要求和规定。

(三)申报材料

1.秸秆还田、机械购置须提供如下材料:

(1)《永泰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

(2)《永泰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请人承诺书》(详见附件3)、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2.秸秆基料化、饲料化、生物反应堆、秸秆收储场地申报材料具体编制要求及装订顺序如下:

(1)申报材料目录;

(2)乡镇推荐函;

(3)《永泰县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

(4)《永泰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

(5)《永泰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请人承诺书》(详见附件3);

(6)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需对公账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场地证明、“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没有被列入查询失信惩戒对象等有关证明材料;

秸秆收储场地须提供第三方资质项目出具预算报告。(申报主体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设施用地备案要求)

申报主体自愿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所属乡镇,由乡镇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统一上报县农业农村局。以上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文件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档。

三、验收程序

1.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建单位提供如下材料:

(1)秸秆还田:书面验收申请、土地流转合同、实施面积证明(详见附件7)、项目完成情况确认单(详见附件8)、项目公示(详见附件9)、现场照片(粉碎还田、深耕深翻等)等相关材料。

(2)机械购置:购置设备的合同(含购置清单)、设备购置税票、转账证明(银行付款凭证)、机械照片(含机械型号)等相关材料。

(3)秸秆基料化、饲料化、生物反应堆:书面验收申请、项目自验报告、项目工作总结、支付收购秸秆的凭证(秸秆基础信息、付款凭证等)、秸秆入库凭证(入库台账等),秸秆收购存储、综合利用、加工产品的前中后照片(附文字说明)等相关材料。

(4)秸秆收储场地:书面验收申请、项目自验报告、项目工作总结、前中后期项目照片(附文字说明)、农业设施用地审核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方资质项目出具决算审核报告、财务专账及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2.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业主验收申请后,于30个工作日内联合项目所在乡镇及相关部门,或邀请省、市相关行业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组不少于3人),对项目内业资料进行审核和验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业主完成整改后,验收小组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复验。〔秸秆还田项目由乡镇(村)验收,要求乡镇三人以上(含分管领导)签字,县农业农村局有关专家对秸秆还田项目进行抽查;农机购置项目参照农机购置补助流程办理。〕

3.项目验收分内业资料审核和现场验收两部分。

4.验收合格后,在永泰县人民政府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

附件:1.永泰县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永泰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申请表

      3.永泰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请人承诺书

      4.永泰县秸秆综合利用补助验收表(秸秆还田)

      5.永泰县秸秆综合利用补助验收表(基料化、机械设备、秸秆饲料化、收储场地、生物反应堆等)

      6.永泰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项目(秸秆还田)情况乡镇汇总表

      7.实施面积证明

      8.项目完成情况确认单

      9.项目公示表

      10.永泰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联络员名单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3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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