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食品安全,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积极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深挖食品安全隐患。在开展监督抽检工作时,发现永泰县某中学食堂采购的某批次“土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调查溯源,发现2家食品经营者涉案,现将相关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关于永泰县某食杂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土豆)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3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承检机构对永泰县某学校食堂“土豆”(购进日期:2025年5月13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土豆”--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调查发现,永泰县某学校食堂采购的不合格“土豆”来源于永泰县某食杂店,该食杂店从永泰县某蔬菜店购买该批次不合格“土豆”。永泰县某食杂店能提供供货商有效的营业执照、送货单及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教育,免予处罚。
二、案件处罚依据与结果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土豆”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但当事人建立并执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销售的“土豆”进货渠道合法,索取并留存了供货商有效的营业执照、送货单及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能够实现有效追溯,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且有证据证明其对采购的案涉批次“土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该批次“土豆”--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是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造成的,并非在流通销售环节人为添加导致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教育,免予处罚。
三、案件分析与启示
永泰县某食杂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有证据证明其对采购的案涉批次“土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溯源提供方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索票索证工作,既是经营者规避风险的“保护伞”,也是监管部门追溯问题的“关键钥匙”。
案例二:关于永泰县樟城镇某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土豆”、“绿豆芽”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永泰县某蔬菜店销售、永泰县某学校食堂用于加工的“土豆”毒死蜱项目检验结论不合格;永泰县某蔬菜店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论不合格,被抽检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均出自永泰县樟城镇某菜摊,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泰县樟城镇某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件线索移送上游进一步追溯。
二、案件处罚依据与结果
经查,当事人从闽侯县南通某蔬菜批发商行采购“土豆” ,从福建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绿豆芽”。当事人采购“土豆”、“绿豆芽”,未按要求查验供货方资质材料、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保留货品相关记录凭证,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购进“土豆”、“绿豆芽”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土豆”、“绿豆芽”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案件分析与启示
本案违法情形清晰,当事人既违反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强制性要求,又存在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两类违法行为均违反《食品安全法》核心条款,需双重追责。监管部门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整改态度,精准适用减轻处罚条款,体现“过罚相当”原则,避免“一刀切”执法。同时引入专家评估机制,明确不合格产品无严重危害,为减轻处罚提供客观依据,兼顾监管刚性与执法温度。
此案为农产品流通行业敲响警钟,农产品经营者需强化合规意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制度,尤其个体工商户要摒弃“小本经营可简化流程”的误区,从源头把控产品安全,避免因流程缺失承担法律责任。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抽检力度,聚焦餐饮、流通环节关键节点,通过“精准追溯、高效协作”的模式,及时追溯问题产品源头;坚持精准运用裁量规则,对轻微违法、主动整改的主体合理减轻处罚,既维护市场秩序,又保障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不断强化事后指导,督促违法主体整改,推动其建立长效合规机制,从“惩处”向“惩防结合”转变;全面推动行业规范,引导经营者重视食品安全责任,助力构建从产地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防线,保障公众“菜篮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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