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三起未按规定落实食用农产品追溯及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违法案例的通报
来源: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9-17 08:13 浏览量:

为进一步压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管理制度。近期,我县通过系统线上核查、线下执法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查处三起违法案例。现将案例予以通报,以案释法、以案明规、以案促改。

一、案情简介

在日常巡查过程中,永泰县农业农村局排查发现3起农产品企业销售食用农产品未依法录入追溯信息、未生成追溯凭证的违法情形:

违法案例一:永泰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销售赤松茸、2026年3月12日销售大球盖菇期间,未按照规定在追溯系统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

违法案例二:永泰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销售结球甘蓝、茎用芥菜期间,未按照规定在追溯系统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

违法案例三:永泰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26年4月9日销售普通白菜期间,未按照规定在追溯系统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

2026年8月,永泰县农业农村局对上述三起违法行为依法核查处置,对涉案违法主体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整改,全面规范落实追溯赋码及合格证开具制度。

二、法律依据

涉案主体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规:

《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在追溯并行系统登记,如实录入下列追溯信息,并生成追溯凭证:(一)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三)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以及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格凭证。

《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案例启示

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一品一码追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是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必须履行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需严格依据生产管控及自检结果,做到批次覆盖、应开尽开、带证上市、全程可溯。承诺达标合格证既是农产品入市流通的合法有效凭证,也是生产主体对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定公开承诺。

本次查处的三起违法案例,涉及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类重点生产主体,违法行为均为上市销售农产品未录入追溯信息、未生成追溯凭证。案件集中反映出部分生产经营主体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一是法治意识淡薄,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及追溯制度的法定属性认知不足,错误将法定强制性义务视为选择性工作要求;二是内部质量管控机制不健全,生产销售台账、追溯赋码、合格证开具工作脱节,未落实批次化闭环管理;三是侥幸心理突出,片面认为产品未发生质量问题即无需落实追溯开证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流于形式。

需重点明确:承诺达标合格证和一品一码追溯不是附加工作,而是法定责任。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无论生产规模大小、销售渠道远近,均须严格依法落实。未按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开具留存合格证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全县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本次通报案例为警示,深刻汲取教训,主动对照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追溯系统录入、合格证开具留存工作,严格落实批批可溯、件件带证的上市要求,切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全力保障我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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