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殡葬服务体系,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和均等化,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永泰县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方案》的背景情况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由于我县当时没有殡仪馆,按照《中共永泰县委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全境推行遗体异地火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樟委〔2012〕92号)文件精神,自2012年12月起实行异地火化补助(一般公民火化补助1500元/人,城乡低保等6种对象火化补助2500元/人)。2021年县殡仪馆启用后,将原实行的遗体异地火化补助政策转化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政策,以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方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与补助对象仍按照原异地火化补助标准执行。2024年8月,中央督导组在我县殡仪馆明查暗访工作中,指出我县“惠民殡葬补助发放不及时、不便民”,要求立整立改。为此,县发改局对县殡仪馆收费成本进行核算并重新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期间,根据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4〕133号),我县自2024年11月20日起,实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直接在县殡仪馆减免结算,做到一次性办结,减免金额由县殡仪馆先行垫付,按重新核准定价标准进行结算。
二、制定《方案》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如下: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9〕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三、《方案》出台的过程
2025年3月31日,结合县发改局核定的县殡仪馆收费项目和标准,我局牵头拟订了《永泰县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方案》,4月5日至10日,征求了县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等县直部门以及各乡镇意见,4月25日召开了县政府专题会议,并根据会议及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初步修订;方案初步修订后按规定于5月15日至6月15日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相继提交县市场监管局及司法部门开展公平性、合规性审查,现已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按照今年1-5月实施情况看,月平均死亡人口186人,人均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1078元,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约240万元。
四、《方案》的主要内容
包含免除对象、免除费用项目及标准、办理程序、资金保障、工作要求等五个方面。
(一)免除对象。除永泰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外,新增加四类对象:一是驻永泰县的部队现役军人;二是在永泰县大中专院校就学的全日制非永泰户籍学生;三是在永泰县居住并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四是因突发公共事件在永泰辖区死亡的非永泰户籍人员。
(二)免除费用项目及标准。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项目和标准按照县发改核定价格执行,并随着县发改部门核定价格变动动态调整。普通居民免除遗体火化、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骨灰寄存等4个基本殡葬服务费,城乡困难群众除4个基本殡葬服务费外增加免除小型告别厅200元,价值480元卫生纸棺和价值180元骨灰盒各1个;无名尸遗体处理费全部由县级财政负担,由公安部门负责在县殡仪馆办理免除手续。
(三)办理程序。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按照“丧属提交材料—县殡仪馆核定—现场免除相关费用”的程序办理。
(四)资金保障。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列入县民政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行按月结算。
(五)工作要求。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二是明确职责,强化监管。三是严格管理,提升服务。
该方案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永泰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永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1〕11号)关于“研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有关问题”,以及原《专题协调会议纪要》(〔2024〕133号)议定事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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