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关于《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永泰县林业局 时间:2026-01-26 17:26 浏览量:

关于《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 (修订)》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永泰县林业局、永泰县水利局、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6年1月20日印发了《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修订)》(樟林〔2026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4年11月26日林业局联合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的通知》(樟林〔2024176号),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办理程序存在一定堵点难点,需进一步简化优化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意见办理工作,通过修订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为全县湿地保护及项目审批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涉及省级重要湿地办理程序的通知》(闽林〔20236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进行制定。

三、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永泰县林业局。
2.征求意见
县林业局于2025年12月12日拟草《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修订)》,并征集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意见,修改后形成初稿《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12月24日-2026年1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修订)》经部门法律顾问、永泰县司法局与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主要内容

《办理程序》共八条,涵盖项目会商、提出征求意见、初审现场查验、组织专家论证、征求部门意见、公示、出具意见及其他事项等方面,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会商
项目在“多规合一”会商阶段,由县林业局在会商意见中给予明确建设项目是否涉及一般湿地,是否需核减或同意开展一般湿地办理程序。
2.提出征求意见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的县直部门向县林业局提出征求意见,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面积小于400m2(含400m2)采用备案程序办理;400m2-2000m2(含2000m2)采用简易程序办理;大于2000m2(不含2000m2)采用一般程序办理。
3.初审、现场查验
林业局在收到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并牵头组织所涉及到的一般湿地类型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及所在镇(街道)开展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
4.组织专家论证
涉及湿地采用备案登记、简易程序的,除涉及到的一般湿地类型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外,无需组织专家论证;涉及湿地采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林业局应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对《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的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论证,形式可采取函审或论证会。
5.征求部门意见
根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林业局向项目所涉及到的一般湿地类型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其中,涉及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内陆滩涂等范围内的一般湿地,征求县水利局意见;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湿地公园等一般湿地的保护与和管理,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6.公示
县林业局在政府公开栏或媒体上公示建设项目涉及湿地等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出具意见
县林业局根据现场核查,有关湿地类型主管部门意见及涉及湿地采用一般程序办理的专家论证结果和公示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同意占用、使用一般湿地的,林业局出具反馈意见,抄送县直有关部门,并报福州市林业局备案;不同意占用、使用的,出具书面意见,退还材料。
8.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方案发生变更导致涉及一般湿地情形变更的,应就涉及一般湿地发生变更的部分重新征求县林业局意见。
9.《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5年
解读单位:永泰县林业局
联系电话:0591-24832163
永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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