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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2112-2500-2021-00022 | 文号 | 樟人社监令字〔2021〕第10号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1-06-16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索 引 号 | FZ12112-2500-2021-00022 | ||
文号 | 樟人社监令字〔2021〕第10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1-06-16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身份证号码:350122******4619
住址:福建省连江县马鼻镇南门村道头埕*号
2021年3月17日周明贤等3名工人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在福州市永泰县博鸿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永泰公益性公墓一期工程做工的工资合计64000元被拖欠。
我局受理后,于2021年4月28日我局依法向福州市永泰县博鸿置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樟人社监询字〔2021〕第7号),福州市永泰县博鸿置业有限公司书面反馈周明贤等3名工人系承包人陈济梅雇请的工人,并提交了证据证明支付了陈济梅全部工程款和班组工人的劳动报酬。
经查实,陈济梅与福州市永泰县博鸿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签订了《永泰公益性公墓一期工程钢筋模板泥水钢管架施工承包合同》、于2020年5月25日签订了《殡仪馆装饰工程承包合同》。项目现场由陈济梅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20年6月15日陈济梅又将全部植筋工程分包给周明贤,并由其招用周培志和章新德进入永泰公益性公墓一期工程从事植筋和窗边砂浆塞缝工作。
2021年2月9日陈济梅与福州市永泰县博鸿置业有限公司结算确认工程款为9400017.5元,截止2021年2月11日陈济梅收到福州市永泰县博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9972060.63元。周明贤班组结算工资总额为117000元,确认已收到工资59582元,扣除后陈济梅仍拖欠周明贤等3名工人工资57418元。(有3份投诉书、2份调查询问笔录、《永泰公益性公墓一期工程钢筋模板泥水钢管架施工承包合同》、《殡仪馆装饰工程承包合同》、《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施工结算确认表》、《陈济梅的收款确认表》及相关附件、银行转账记录、周明贤班组结算单及相关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和通话录音记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1.陈济梅承包永泰公益性公墓一期工程,违法招用周明贤等3名工人,在收到福州市永泰县博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和班组工人的劳动报酬后,仍拒不支付周明贤等3名工人工资57418元,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且我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陈济梅到永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配合处理欠薪,陈济梅接到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场,应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陈济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周明贤等3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57418元。
2.福州市永泰县博鸿置业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陈济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违法与过错。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福州市永泰县博鸿置业有限公司监督陈济梅把劳动者的工资发放到位,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责令支付决定,可自收到本责令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附件1:工人欠薪情况表(共1页)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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