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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2112-2500-2022-00020 | 文号 | 樟人社监令字〔2022〕第8号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2-03-09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索 引 号 | FZ12112-2500-2022-00020 | ||
文号 | 樟人社监令字〔2022〕第8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3-09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被责令支付人:鄢继炜
身份证号:350125****0324****
户籍地址:福建省永泰县大洋镇麟阳村岭头9号
连带清偿单位:福建永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盘谷乡福坪村福坪5号
法定代表人:黄身旺
截止2022年1月27日有方勇斌等15名工人到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在国高网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公路(福州段)房建工程F合同段项目做工被拖欠总工资203815元,并于2021年12月31日提交鄢继炜确认的《2020年底欠款工资花名册》及工人工资结算单等相关材料。
我局受理后,2022年1月10我局依法向福建永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樟人社监询字〔2022〕第7号),福建永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反馈方勇斌等15名工人系水电班组承包人鄢继炜雇请的工人,并提交了证据证明扣除项目保修金50000元后已全部支付鄢继炜工程款和班组工人的劳动报酬。接到该公司举证答辩后,我局依法向鄢继炜发出书面通知书及短信告知3日内到永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配合处理欠薪,鄢继炜拒不按我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处理欠薪,应按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处理。
经查实,国高网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公路(福州段)房建工程F合同段项目施工单位为中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福建永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永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水电分项工程违法承包给自然人鄢继炜,现场由鄢继炜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21年12月31日鄢继炜签字确认其水电班组还有方勇斌等19人工资160720元被拖欠。经核实确认,涂松岭、黄洪铭、林武(投诉欠薪13940元,累计收到14900元已超过投诉金额)等3名工人工资已结清,鄢继炜实欠方勇斌等12名工人工资为116380元。(有《投诉书》15份、《调查询问笔录》8份、《福建永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鄢继炜班组结算单》、《鄢继炜班组工人工资发放申请表及借支单》、《鄢继炜承包水电安装项目责任承诺书》、《工资花名册及考勤表》、《2020年底欠款工资花名册》、《何心强与鄢继炜的结算单》、《何心强提交的工资明细》、《短信记录》、《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鄢继炜拖欠方勇斌等12名工人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点第(二)、(三)项之规定。
决定责令:1.鄢继炜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方勇斌等12名工人工资116380元。2.福建永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监督鄢继炜将方勇斌等12名工人工资116380元发放到位,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依法向鄢继炜进行追偿。
逾期不履行本责令支付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支付决定,可自收到本责令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支付决定。
附件1:工人欠薪情况表(共1页)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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