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112-2500-2023-00016 文号 樟人社监令字〔2023〕第9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3-03-30
标题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索 引 号 FZ12112-2500-2023-00016
文号 樟人社监令字〔2023〕第9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3-03-30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内容概述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30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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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责令支付单位: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玉壶山大道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849Q

  法定代表人:梁忠旗

  截止2023年1月9日陆续有华开庆等6名工人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在你单位承包的211省道永泰城峰蕉濑至大洋段公路工程(一期)项目从事司机、桥梁张拉、炊事员等工作被拖欠工资合计189190元,并提供工资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结算单等证据材料。

  我局受理后,于2023年1月11日、3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电话通知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樟人社监询字〔2023〕第14号),但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派员处理且未按要求提供已付清工人工资的凭证和相关证据材料,视为不履行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经核实,2019年5月20日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211省道永泰城峰蕉濑至大洋段公路工程(一期)项目,并授权委托永泰县华工建设有限公司全权负责211省道永泰城峰蕉濑至大洋段公路工程(一期)项目的建设及管理,由永泰县华工建设有限公司组织工人进场施工。

  另经调查核实工人华开庆于2022年2月18日入场从事吊车司机工作,至2022年12月7日结束,共做工9个月16天,截至目前实际被拖欠工资55600元;工人吴思春于2022年2月25日入场从事装载机司机工作,至2022年11月16日结束,共做工8个月20天,截至目前实际被拖欠工资10000元;工人林美英于2022年2月25日入场从事炊事员工作,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共做工10个月5天,截至目前实际被拖欠工资10000元;工人周继林于2022年2月16日入场从事桥梁张拉工作,至2022年9月13日结束,共做工7个月26天,截至目前实际被拖欠工资11100元;工人彭启建于2020年10月6日入场从事平板车驾驶工作,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共做工27个月,截至目前实际被拖欠工资64580元;工人陈依三于2020年9月20日入场从事桥梁工作,至2022年1月16日结束,共做工14个月15天,截至目前实际被拖欠工资37910元。综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华开庆等6名工人工资共计189190元。(有6份《投诉书》、4份《调查询问笔录》、4份《银行流水》、2份《结算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211省道永泰城峰蕉濑至大洋段公路工程(一期)施工合同文件》、2份《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华开庆等6名工人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点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

  决定责令: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华开庆等6名工人工资被拖欠的工资189190元。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94595元。(189190元*50%=94595元)

  逾期不履行本责令支付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支付决定,可自收到本责令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支付决定。

  附件1:工人欠薪情况表(共1页)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30日

附件下载:

工人欠薪情况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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