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2910-3000-2007-00040 | 文号 | 嵩政〔2007〕182号 |
发布机构 | 嵩口镇政府 | 生成日期 | 2007-11-27 |
标题 | 嵩口镇关于实行农村低保工作动态管理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实行农村低保工作动态管理 |
索 引 号 | FZ12910-3000-2007-00040 | ||
文号 | 嵩政〔2007〕182号 | ||
发布机构 | 嵩口镇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07-11-27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嵩口镇关于实行农村低保工作动态管理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实行农村低保工作动态管理 |
嵩口镇关于实行农村
低保工作动态管理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根据闽政[2004]3号、榕政综[2004]43号和樟政[2004]73号以及樟民[2005]48号文件精神,我县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审批制度。为了及时把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众纳入低保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已达低保标准或已病故等符合注销的低保对象及时予以注销,进一步规范做好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新增低保对象实行一年一申请一评审制度,各村于每年11月上旬将材料送镇民政办汇总审核筛选把关后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已达低保标准或病故等符合注销的低保对象,应及时调整注销,写明注销理由,及时报镇民政办汇总后,次月上报县民政局核销。
二、新增低保对象条件要求:
1、生活十分困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1200元(每人每月100元)的农村特困居民;
2、因各种灾害、疾病等原因造成没有生活能力、无收入来源、缺乏依靠,生活没有保障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核销低保对象:
1、经过帮扶或自身努力或有赡养和抚养人家庭收入宽裕高于低保标准,家庭生活脱贫好转、年人均收入高于1200元的低保对象。
2、现已长大成为正常劳动力、能自食其力的原来年幼低保对象;
3、各种原因死亡的低保对象。
4、已离开我县在外务工、经商一年以上的低保对象。
5、申报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但目前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如拥有自己出资购买并用于消费的移动电话、摩托车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低保对象。
6、经有关部门确认,参与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低保对象。
7、阻挠、破坏公益事业建设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低保对象。
四、进一步规范评审制度,实行镇村集体研究,对新增减人员须经村“两委”与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上报新增人员时须附两委联席会议记录和家庭年度收入测算表、家庭人口身份证、户口本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以及家庭收入情况或相关证明材料(如县以上单位出具的残疾证、疾病证明等),上报增减人数原则上把握本镇指标内调整。
特此通知
嵩口镇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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