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100-1300-2025-00035 文号 樟政地公告〔2025〕33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03-25
标题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索 引 号 FZ12100-1300-2025-00035
文号 樟政地公告〔2025〕33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03-25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内容概述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01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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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永泰县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经永泰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用途和目的

  拟征收土地位于永泰县清凉镇村尾村,用于永泰县清凉镇村尾村长园坪地块储备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商业设施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项目拟征收土地面积1.1008公顷。拟征收清凉镇村尾村集体土地1.1008公顷,其中:水田0.0772公顷、旱地0.0101公顷、果园0.1401公顷、竹林地0.7478公顷、农村道路0.0136公顷、田坎0.0134公顷、村庄0.0986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清凉镇村尾村集体土地0.1876公顷承包到户,0.9132公顷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一)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樟政地〔2023〕1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本次拟征地所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为54万元/公顷,不同地类按不同调节系数计算,其中:征收耕地调节系数为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调节系数为0.4,建设用地调节系数为0.1。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樟政地〔2024〕5号)等有关文件执行。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我县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已于2023年4月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标准未变化,无需重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0人),采用社会保障安置、发放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永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樟政〔2010〕214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照《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樟政〔2011〕79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补偿登记

  (一)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实施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二)2023年3月24日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樟政地公告〔2023〕18号)同步作废。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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