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100-1500-2021-00092 文号 樟政地〔2021〕62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8-13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永泰县境内)土地征收的通告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永泰县境内)土地征收的通告
索 引 号 FZ12100-1500-2021-00092
文号 樟政地〔2021〕62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8-13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永泰县境内)土地征收的通告
内容概述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永泰县境内)土地征收的通告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永泰县境内)土地征收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8-17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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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有关规定,经自然资源部批准(自然资函20201047号),决定征收(使用)我县土地278.6827公顷,作为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永泰县境内)建设用地。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土地位置、面积地类和权属单位

该项目用地位于我县葛岭镇、塘前乡等2个乡镇6个村行政范围内用地总面积278.6827公顷(其中: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410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4564公顷、未利用地205.8144公顷,被征地权属单位分别为葛岭镇赤壁村委会、葛岭村委会、九老村委会、溪南村委会以及塘前乡大樟村委会和莒口村委会。涉及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具体面积和地类如下:

(一)征收葛岭镇赤壁村集体土地合计5.8151公顷,其中:旱地0.0219公顷、园地0.0229公顷、林地4.6131公顷、其他农用地0.109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479公顷

(二)征收葛岭镇葛岭村集体土地合计22.9531公顷,其中:旱地0.1934公顷、园地0.7242公顷、林地18.7803公顷、其他农用地0.341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9142公顷

(三)征收葛岭镇九老村集体土地合计0.7138公顷,其中:旱地0.0090公顷、林地0.369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354公顷

)征收葛岭镇溪南村集体土地合计3.0062公顷,其中:水田0.2291公顷、旱地0.0151公顷、园地0.7890公顷、林地1.93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1公顷。

)征收塘前乡大樟村集体土地合计10.8621公顷,其中:园地0.3049公顷、林地1.1880公顷、其他农用地0.32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9.0457公顷

)征收塘前乡莒口村集体土地合计25.6508公顷,其中:水田0.8402公顷、旱地1.5227公顷、园地3.8095公顷、林地17.0619公顷、其他农用地1.539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766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按照《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樟政〔201738号标准执行。采用货币方式安置。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该项目所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为57.75万元/公顷,不同地类按不同调整系数计算,其中:征收耕地(包括水田和旱地)调整系数为1.0,园地和经济林地调整系数为0.4,非经济林地和其他农用地调整系数为0.2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调整系数为0.1。征收(使用)建设用地按我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相关规定执行征收(使用)建设用地涉及的房屋一并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安置。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具体实施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按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成果支付补偿费。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抓紧执行按征地补偿标准与被征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

(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该批次《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农转征批复有异议,请在批复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通告张贴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福州市境内)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1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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