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2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科教〔2026〕7号)
二、补助对象
在县域内从事农作物秸秆“五化”利用的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个人。
三、补助内容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秸秆还田、基料化、饲料化利用,实施秸秆收储场地、秸秆生物反应堆建设以及秸秆处理机械设备购置,统筹保障技术服务、生态监测评估等配套工作。
四、补助标准
1.秸秆还田。农作物(水稻、芋等)秸秆机械粉碎还田并深耕深翻作业,按60元/亩的标准补助;仅机械粉碎还田的,按30元/亩的标准补助。玉米、油菜等高秆作物机械粉碎还田并深耕深翻作业,按80元/亩的标准补助;仅机械粉碎还田的,按40元/亩的标准补助。对集中连片种植紫云英30亩以上、开展高桩以上秸秆精细化粉碎并规范完成开沟等田间管理的经营主体,按30元/亩的标准补助〔农作物秸秆申报主体,申报面积要求30亩以上(含30亩),紫云英田间管理未实施到位的不予补助,田间管理是否到位的面积认定以次年3月紫云英田间长势为准〕。
2.秸秆基料化。由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利用水稻、玉米等农作物秸秆原料生产制作食用菌基质,推广利用秸秆作基料栽培食用菌技术,按100元/吨的标准补助;利用果树(李梅等)枝条粉碎物作为番茄、黄瓜等蔬菜无土栽培基质,茄果类蔬菜要求每亩基质体积不低于12立方米、1800株/亩以上,叶菜类蔬菜要求每亩基质体积不低于30立方米、栽培面积比不低于70%〔即平均每亩基质床(基质箱)等面积不低于467平方米〕,补助资金2000元/亩。
3.机械购置。对2026年1月1日以后由新型经营主体新购置用于作物秸秆(水稻、玉米、油菜、李梅等)收集粉碎、加工处理的机械设备(如粉碎一体的收割机等)进行补助,按照农机具购置正式发票金额的50%给予补贴(所有享受补助的机械须印制“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补助”标志,每台设备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4.秸秆饲料化。已备案的或符合新建要求的秸秆饲料化利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用青贮、氨化等技术(玉米秸秆加工粉碎等),发展牛、羊等饲草动物养殖,利用农作物秸秆重量达20吨以上,补助标准100元/吨。
5.秸秆收储场地。由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秸秆收储场地,实际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单栋面积应在150平方米以上),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收储场所地面硬化、搭建钢结构仓储大棚及其他项目所需的设施设备(申报主体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设施用地备案要求,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6.生物反应堆
利用李梅、枇杷、柑橘、茉莉花、葡萄等农作物秸秆建设秸秆生物反应堆示范点,每个示范点面积要求10亩以上(含10亩),每个示范点不超过100亩(含100亩),秸秆覆盖高度不低于穴深,沟穴体积分为0.1立方米(长50cm×宽50cm×高40cm)和0.2立方米(长80cm×宽50cm×高50cm)两个规格,其中0.1立方米的沟穴,每亩不少于30个,每个沟穴补助40元;0.2立方米的沟穴,每亩不少于20个,每个沟穴补助80元。补助资金不超过2000元/亩。
7.技术服务
鼓励相关科研院所或第三方机构开展试验示范、技术服务、农作物草谷比测定、秸秆可收集系数测算、台账审核等工作,并结合我县轮作、套种等主要种植模式,开展秸秆还田、生物反应堆生态效应监测,评估秸秆还田、生物反应堆两种利用模式对耕园地土壤理化性状、作物生长等方面的影响。
8.其他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已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农机具采购;不得与其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在同一实施内容上叠加补贴;不得对同一秸秆在还离田、收储运多环节重复补贴;不得与烟草部门的烟后稻还田项目重复补贴;购置大型机械设备及设施建设等大额补助需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秸秆 “五化” 利用主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及申报要求提交材料。经乡(镇)初审推荐、县级复核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开展项目实施。验收通过的项目,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咨询电话:0594-24832127(县农业农村局)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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