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起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案件
来源: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6-07-22 00:00 浏览量:

当事人:

(单位)名称:       福建省永泰县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1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函《关于核查福建省永泰县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函》(榕市场监管监测函〔2016〕36号),移送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报告编号:食监2016-02-0526、食监2016-02-0528),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生产的“脆梅”(商标:久佳;规格:称重销售;生产日期:2015年12月4日)和“青口梅”(商标:新顺发;规格:称重销售;生产日期:2016年1月26日)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2016年4月6日受送达上述两份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2016年4月21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异议样品复检结果通知书(闽食药监稽复检〔2016〕20号、闽食药监稽复检〔2016〕21号),移送异议样品复检报告(检验机构: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报告编号:(2016)MJHY-B10635、(2016)MJHY-B10636),复检报告结论均为不合格。2016年5月10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复检报告,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2016年5月11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2015年12月4日生产的“久佳”牌脆梅和2016年1月26日生产的“新顺发”牌青口梅,经抽检和复检,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不合格原因都是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两批次不合格食品数量为“久佳”脆梅50公斤、“新顺发”青口梅100公斤,该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已销售的产品无法召回,两类产品每公斤售价均为11元,销售收入总计1650元。

当事人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水果制品,附页记载的食品品种明细是“凉果类”,涉案的两批次产品外包装标明的产品类别为“凉果类”,当事人拥有凉果类产品的生产资质并且生产的是凉果类产品。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安赛蜜的允许使用范围,其范围不含凉果类,而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两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检验含有安赛蜜,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食监2016-02-0526)和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6)MJHY-B10636),证明当事人2015年12月4日生产的“久佳”牌脆梅中含有安赛蜜,属于不合格食品;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食监2016-02-0528)和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6)MJHY-B10635),证明当事人2016年1月26日生产的“新顺发”牌青口梅中含有安赛蜜,属于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其

附页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凉果类食品的生产资质;当事人提交的销售单和询问笔录内容证明该两批次产品的销售价格和产品类别;当事人提交的产品出库记录和相关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上述两批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数量;两份《送达回证》证明办案机构依法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和复检报告;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成品仓库等区域进行了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食品及相关产品库存和当事人使用过安赛蜜的相关证据。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樟市场监管食听告字〔2016〕701号),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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