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省永泰县中医院;地址:永泰县樟城镇南门新村2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林端;职务:院长
按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永泰县中医院涉嫌销售不合格药品的函》(榕市场监管监测函(2016)9号)要求,2016年8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160335;9月2日,当事人对以上检验结论无异议,放弃申请复检;2016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肉苁蓉”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于当日立案调查。当事人该批次劣中药饮片“肉苁蓉”已使用0.7kg,抽检0.3kg,我局对库存的该批2kg“肉苁蓉”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肉苁蓉”是当事人于2016年6月1日从安徽济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3kg,`购进价格为369元/kg,使用价格为461.25元/kg,已使用0.7kg,抽检0.3kg,库存2kg,货值金额为1383.75元,违法经营收入322.88元。
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肉苁蓉”经检验,检验项目水分和总灰分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劣药情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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