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省永泰县医药公司第二门市部
地 址:永泰县樟城镇上马路宏泰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洪宝 职务: 负责人
【案件来源、立案时间和实施强制措施情况:】2016年9月20日,我局接到市局转来的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16C1152),检验报告结果表明在福建省永泰县医药公司第二门市部抽检的“粉葛”( 批号:160301,生产单位:湖北金贵中药饮片饮片有限公司,规格1kg)含量测定项目不符合规定,属《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情形为劣药。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调查。福建省永泰县医药公司第二门市部该批次劣药“粉葛”已全部使用,现场核查中未发现该批次劣药,因此,不存在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事实:】 2016年9月20日,我局接到市局转来的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16C1152),检验报告结果表明在福建省永泰县医药公司第二门市部抽检的“粉葛”( 批号:160301,生产单位:湖北金贵中药饮片饮片有限公司,规格1kg)含量测定项目不符合规定,属《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情形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当事人销售的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情形“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劣药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购进渠道合法,但药品已全部销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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