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泰县樟城嘉源化妆品商店
地 址:永泰县樟城镇 南湖路E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华可浐 职务: 负责人
【案件来源、立案时间和实施强制措施情况:】2016年10月12日,我局接到市局转来的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160642),检验报告结果表明在永泰县樟城嘉源化妆品商店抽检的“阿道夫控油清爽洗发乳液”(批号:H0700,生产单位: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艾璐诗化妆品厂,规格300ml)菌落总数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属于《化妆品卫生标准》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目情形为不合格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16年10月15日立案调查。永泰县樟城嘉源化妆品商店该批次“阿道夫控油清爽洗发乳液”(已全部使用,现场核查中未发现该批次化妆品,因此,不存在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事实:】 2016年10月12日,我局接到市局转来的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160642),检验报告结果表明在永泰县樟城嘉源化妆品商店抽检的“阿道夫控油清爽洗发乳液”(批号:H0700,生产单位: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艾璐诗化妆品厂,规格300ml)菌落总数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属于《化妆品卫生标准》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目情形为不合格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当事人销售的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属于《化妆品卫生标准》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目情形“其他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个/ml或1000个/g”的不合格化妆品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购进渠道合法,但化妆品已全部销售,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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