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的典型案例
来源:永泰县市场监管局 时间:2017-06-26 00:00 浏览量:

关于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的典型案例

 

当事人:永泰县刘岐水泥预制品厂;住所:永泰县城峰镇穴利村穴利花竹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金旺;职务:投资人 ;营业执照号码: 350125100002088。

2017年03月09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小组依法对永泰县城峰镇穴利村穴利花竹林的永泰县刘岐水泥预制品厂生产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厂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经批准,本案于当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153根钢筋混凝土排水管进行查封。

经查,该批次水泥管是该公司2017年02月份开始生产的,规格为:25CM*100CM,以上产品共生产153根,售价:30.00元/根,均未售出。该厂已于2017年12月16日委托福州华夏纵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理生产许可证。

2017年04月0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樟市场监管执罚告字(201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钢筋混凝土排水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的违法行为;

2、没收钢筋混凝土排水管153根;

3、处该批次货值金额1倍罚款计4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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