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典型案例
来源:永泰县市场监管局 时间:2017-06-26 00:00 浏览量:

关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典型案例

 

当事人基本情况:永泰县城峰镇和义电器商店,注册号:350125600105961,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永泰县城峰镇太原村银场133号,经营者:张学斌,成立日期:2014年12月19日。

2016年11月09日,根据(2016)榕市抽检字第021号《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任务通知书》任务来源,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你商店销售的标注商标为“海鸥”,规格型号JZY-1-T、出厂日期2016-09-23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验。经福建省燃气具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检验:熄火保护装置、一般结构、标志项目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依据闽检燃则字005号-2016《家用燃气灶具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检验报告号:NO:2016FZZJ-GJ0359。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17年03月06日对当事人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福建省燃气具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检验:熄火保护装置、一般结构、标志项目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依据闽检燃则字005号-2016《家用燃气灶具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该产品成本价为:88元/台,销售价99元/台。货值金额共计594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66元。

2017年03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樟市场监管执罚告字(201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海鸥”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经检验不合格产品;                           

2、处以货值金额3倍计1782.00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66元。                                      

共计人民币:18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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