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销不合格产品的典型案例
当事人:永泰县欣远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北门路72号安福小区4栋15-19店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维锦;职务:法人代表 ;营业执照号码:91350125M00019GD9W。
2016年09月12日,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榕市场检通字第0536号】任务来源,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公司销售的标注商标为“舒佰娜”,规格34*74CM,型号6206的毛巾;标注商标为“红龙玩具”,型号NO.999S-3C的电动枪进行抽样检验。经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毛巾检测结果判定:该样品标识的内容完整性、规范性不合格;电动枪判定结果:样品电池盒盖螺钉未与金属旋接、样品塑料包装袋薄膜平均厚度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报告号:220102201600065、220102201600067。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16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的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上述2批次产品进货日期为2016年8月,“舒佰娜”牌,规格34*74CM,型号6206的毛巾进货数量为10条;“红龙玩具”牌,型号NO.999S-3C的电动枪进货数量为5台,进货价为15元/台,销售价格为21元/台,货值金额共计105元,均已售出,共计获利30元。
2017年02月0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樟市场监管执罚告字(201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舒佰娜”牌毛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在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销售不符合标记要求的毛巾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红龙玩具”牌电动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销售的产品系家用电器类产品,不合格项目涉及安全指标,且产品全部已售出,无法追回,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5.00元,获违法所得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裁量细则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红龙玩具”牌电动枪2、处以罚款31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0元。共计人民币345.00元。
综上所述,建议合并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销售不符合标记要求的毛巾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销售“红龙玩具”牌电动枪的违法行为;
3、处以罚款315.00元;
4、没收违法所得30元。共计人民币3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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