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日,我局接到市局转来的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名编号20160287)结果表明在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一二店抽检的“姜半夏”(批号:151105,生产单位: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0.5kg)水分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2016年8月4日申请复检。2016年8月29日我局接到市局转来的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报名编号20160286)结果表明在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一二店抽检的“柴胡”(批号:20150910,生产单位: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0.5kg)总灰分、酸不溶出灰分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2016年8月30日申请复检。
我局于2016年8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上述两种不合格药品进行复检,2016年10月27日收到“柴胡”复检报告,检测结果总灰分、酸不溶出灰分检验项目仍不符合规定,2017年3月13日收到“姜半夏”复检报告,检测结果水分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
在此期间办案人员多次联系省药品检验所、市风险监测处、当事人协调复检报告的提取。该批不合格药品 “柴胡”当事人于2015年10月5日从福建新紫金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0.5kg,抽取检验样品300g,2016年7月3日清斗处理剩余200g ,购进价格是169元/kg,销售价格是200元/kg。没有库存。不合格药品“姜半夏”于2016年2月14日从福建新紫金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500g,抽取检验样品300g, 2016年7月3日清斗处理剩余200g, 购进价格是158元/kg,销售价格是200元/kg。没有库存。在购进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购进药品索证索票及验收入库手续。当事人销售上述“柴胡”的货值为100元,违法所得60元;“姜半夏”货值100元,违法所得60元。
2016年11月21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不合格药品的函》(榕市场监管监测药函﹝2016﹞46号)证明“柴胡”(批号20150910)非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我局于2017年4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2017年5月2日,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一二店向我局重新提交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书(检验编号:JY030-150910),证明该批“柴胡”为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并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5月10日,我局向安徽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关于请求协查“柴胡”是否为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函》(樟市场函﹝2017﹞7号)。2017年6月12日,安徽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亳食药监稽函﹝2017﹞187号)证实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有向福建新紫金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中药饮片“柴胡”(批号:20150910),并开具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JIAYOU20150921001)、发票(NO:01374373)及劳务清单、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书(检验编号:JY030-150910)。
当事人销售的“柴胡”(批号:20150910,生产单位: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0.5kg)经安徽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证实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有生产过上述“柴胡”,并向福建新紫金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中药饮片“柴胡”。 经检验,结论为性状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姜半夏”(批号:151105,生产单位: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0.5kg)经检验,结论为性状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涉案药品购进渠道合法但大部分销售,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YPGL-6)。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销售“柴胡”违法所得60元;
2、处违法销售“柴胡”货值金额1倍罚款1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涉案药品购进渠道合法但大部分销售,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YPGL-6)。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销售“姜半夏”违法所得60元;
2、处违法销售“姜半夏”货值金额1倍罚款1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