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福建省闽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3357605891;成立日期:2015年4月21日;营业期限:2015年4月21日至2035年4月20日;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家用电器、针纺织品、文化体育用品、服装、鞋帽、皮具、箱包、新鲜果蔬、水产品、鲜冻畜禽产品零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3501251610000962,有效期限:2016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5日。
2016年11月2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风险监测处发函[榕市场监管监测函﹝2016﹞174号]告知:福建省闽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2016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福建省闽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证照齐全,商场内设茶叶销售专柜,有2包“万里飘香”茉莉花茶(生产日期:2016年7月3日,规格:100克/包)待售,当即责令当事人下架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查询了该商场的“科脉进销存系统”,发现该款茉莉花茶部分已售出,当场责令当事人发布公告召回。
2016年11月17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风险监测处再次来函[榕市场监管监测函﹝2016﹞183号]移交福建省闽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2716030632)】。2016年11月21日下午,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2716030632),当事人在收到该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16年12月5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12月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已停止销售“万里飘香”茉莉花茶(规格:100克/包)。报经县局领导批准,对前期下架的2包“万里飘香”茉莉花茶(生产日期:2016年7月3日,规格:100克/包)予以扣押。
经查证,2016年8月15日, 在供货商(福州市仓山区庆坤茶叶店)未提供相应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从该公司采购这批“万里飘香”茉莉花茶(生产日期:2016年7月3日,规格:100克/包),共10包,进货单价7.35元/包,按9.8元/包价格零售。截止至2016年11月3日共售出该款茉莉花茶8包,其中4包由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工作人员抽样检验时买走的,剩下2包已被我局依法扣押。这批“万里飘香”茉莉花茶货值金额为98元整(9.8元/包*10=98元),销售获利19.6元【(9.8-7.35)*8=19.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2年6月5日发布第199号公告,公布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其中规定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即茶叶中不得检出氰戊菊酯(标准指标≤0.05mg/kg)。当事人经营销售的“万里飘香”茉莉花茶(生产日期:2016年7月3日,规格:100克/包)氰戊菊酯项目检测结果为0.25mg/kg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销售含有高毒农药氰戊菊酯的“万里飘香”茉莉花茶的行为,因货值金额仅为98元(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下架不合格食品并及时公告召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建议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贰包“万里飘香”茉莉花茶(生产日期:2016年7月3日,规格:100克/包);
2、没收违法所得19.6元;
3、罚款10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