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起销售不合格药品的典型案例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17-08-16 21:31 浏览量:

    当事人:永泰县医药公司第一门市部;地址:永泰县樟城镇上马路30

    20161011,我局接到市局转来的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160303),检验报告结果表明在福建省永泰县医药公司第一门市部抽检的“牛膝”(批号:160104,生产单位:陇西县宝川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为劣药。

    20161012按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永泰县医药公司第一门市部涉嫌销售不合格药品的函》(榕市场监管监测药函201622号)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永泰县医药公司第一门市部涉嫌销售劣药 “牛膝”(批号:160104,生产单位:陇西县宝川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福建省永泰县医药公司第一门市部提供了福州惠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XK4854478)和发票(NO02933858)。供货商资质等材料(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闽AA5910209;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350123100000202)等书证材料;由于福建省永泰县医药公司第一门市部该批次劣药 “牛膝”已全部销售,现场核查中未发现该批次劣药,因此,不存在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该批劣药“牛膝”是当事人于201667从福州惠利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0.5kg, 购进价格是20/kg,销售价格是50/kg,已全部售完,无库存,抽取检验样品300g,实际销售200g。在购进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购进药品索证索票及验收入库手续。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125出具的协助调查情况反馈进一步证实上述“牛膝”确系从具有批发中药饮片资质的福州惠利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销售上述“牛膝”的货值为25元,违法所得10元。

    当事人销售的“牛膝”经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劣药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涉案药品购进渠道合法但大部分销售,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YPGL-6)。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处违法销售货值金额1.25倍罚款31.25元。以上罚没款总计4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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