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泰县三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地址:永泰县樟城安华商贸城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593991250;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20153501250000104。
2017年7月11日,我局接到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监督抽验报告(编号:No:FZ17-YTC-145),检验报告结果表明在永泰县三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抽检的“皮冻”(加工日期:2017年5月23日,生产单位单位:永泰县三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铬检验项目(技术要求≤1.0mk/kg,检测结果17.7mk/kg)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
2017年5月23日当事人把原料“凉皮”加工成“皮冻”后售卖,共加工制作1.5 Kg,其中被抽样0.6 Kg,其余销售无库存。“皮冻”原料“凉皮”8.571元/Kg,制成“皮冻”售价25.6元/ Kg。当事人销售上述“皮冻”的货值为38.4元,违法所得38.4元。当事人于2017年7月12日提供该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593991250)、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20153501250000104)、专柜销售单。
2017年8月3日提供“福州市台江区晓凤凉菜帮凉菜批发部”的该批“皮冻”原料销售凭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JY13501030021191)、生产厂家“延津县豫丰食品加工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072650790E)、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341072600219)以及标示为“粉皮”的产品检验报告(NO:201714145)、验货收货流程制度、收货验收单。永泰县三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皮冻”原料标识为“粉皮”,并非“销售凭证”所标识为的“皮冻”原料“凉皮”,无法证明该“皮冻”的原料是经检验合格出厂;“皮冻”销售凭证也无法证明福州市台江区晓凤凉菜帮凉菜批发部曾向永泰县三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该批“皮冻”原料;永泰县三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也未能在核查现场提供供货商、生产商资质材料、验收单据、“皮冻”原材料检验报告,以上均无法证明该企业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了改正、召回等措施,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处罚:(二)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0)违法程度丙级轻微C档“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10倍罚款。”
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8.4元;
2、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总计5003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