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泰县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来源: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5-04-24 11:16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需定建、稳慎有序推进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工作,加强保障性配售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完善住房保障轮候库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住〔2025〕1号)、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研究住房保障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2025〕29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进一步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和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由我局拟定了《永泰县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 

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至5月6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 通讯地址:永泰县城峰镇冠景南城办公区19楼住房管理科

2、 电话:0591-24870170

附件:⒈《永泰县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⒉《关于建立完善住房保障轮候库有关工作的通知》(榕建保〔2025〕22号)

 

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4日


附件1:

永泰县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需定建、稳慎有序推进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工作,加强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4〕18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保障对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满足城市工薪收入群体的刚性住房需求,优先保障住房和收入困难群体,同时按照“量力而行、稳慎有序”原则,结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和供给能力,逐步保障符合条件的普通工薪收入群体。

(一)住房和收入困难群体。具体条件是:城区公租房在保或轮候家庭,且具有我县城区城镇户籍。其中:

1.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保障性住房交付前腾退公租房。

2.已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在保障性住房交付前注销保障资格。

3.正在轮候的实物配租家庭应放弃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

(二)普通工薪收入群体。具体条件是:具有我县户籍,在永泰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6个月(申请之日前3年内),且登记时社保处于在保状态的普通工薪收入家庭。包括符合条件的教师、医护人员、政府认定的科技人员和引进人才、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等。

保障性住房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永泰户籍,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居民家庭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不计入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认定套数。

保障对象中处于公租房实物配租、资金补贴,应在保障性住房交付前腾退,离异家庭离异时间应满2年方可申请配售保障性住房。

政府引进人才可按照《“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细则》实施保障,也可申请配售保障性住房,具体由人才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配售户型

保障性住房建设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一人户型为1卧1厅1卫1厨,套型面积55平方米左右;二人户型为2卧1厅1卫1厨,套型面积70平方米左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型为3卧1厅1卫1厨,套型面积不超过85平方米。通过收购、转换方式筹集房源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面积标准。

申请人实际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与其可申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有差异的,以实际购买建筑面积为准。

面向人才等群体的房源建筑面积标准可适当上调,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住建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三、资格准入

(一)办理流程

1.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填写《永泰县保障性住房配售资格准入申请表》,随附家庭成员户籍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交凭证等相关材料,送交审批单位。

2.相关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60天内完成资格审批(住房和收入困难群体参照公租房办理时限),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为福建省永泰县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销售、回购等工作。

3.县住建局会同建设单位在永泰县政府网定期公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准入名单信息,公示期7天。

(二)审批单位

1.住房和收入困难群体。住房和收入困难群体参照公租房申请审核流程办理,即属地乡镇受理、初审并公示,县民政局和县住建局分别进行经济和住房情况认定、县住建汇总复核认定公示。其中,公租房在保及轮候家庭由县住建局审核批准。

2.普通工薪收入群体

1)学校教师。学校教师由县教育局负责审核批准及汇总。

2)医护人员。医护人员由县卫健局负责审核批准及汇总。

3)公安干辅警。公安干辅警由县公安局负责审核批准及汇总。

4)企业职工及科技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由属地乡镇审核批准,批准结果报送县住建局汇总。

5)引进人才。可按照“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细则》实施保障,也可按本实施细则配售保障性住房,具体保障方式由政府引进人才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若引进人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县人社局审核批准,批准结果报送县住建局汇总。

保障性住房资格准入的审批及汇总单位应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公示并告知申请人。

需要腾退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应按规定办理腾退手续后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准入。

四、轮候登记

申请人取得准入资格后,进入轮候登记阶段,待正式发布项目配售公告后,应在一年内登记购买保障性住房,逾期未登记购买的应重新办理资格准入手续

申请人取得准资格后需缴纳保证金5000元,如该项目一年内未能正式启动建设,保证金予以退还。项目正式启动申请人退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县住建局依托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登记库。当纳入轮候库家庭户数超300户时,建设单位按“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原则,结合大部分轮候家庭申购意向制定房源建设筹集行动方案,启动项目建设或收购适配面积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五、发布信息

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进行项目选址、户型设计等,报县住建局备案后,由建设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应包含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位置、户型及配比、配售对象、配售价格等基本信息。

配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测算,由住建会同发改、财政、资规联合报县政府批准。其中:划拨土地成本由县资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建安成本综合考虑建安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前期专项维修基金、项目财务成本、项目管理成本、税费等各类建设成本确定,由建设单位确定。适度合理利润按不高于土地成本与建安成本之和的5%计取。同时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单套住房配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六、申购登记

保障性住房按项目申购登记。建设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信息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申购登记活动。具体如下:

(一)申购。取得保障性住房准入资格的家庭应根据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供应对象要求,向建设单位正式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二)登记。建设单位出具申购登记确认书,确认登记人申购户型、面积标准等信息。保障性住房申购登记后,建设单位可以向申购人收取保障性住房预购款,预购款金额原则上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0%。

七、公开选房

保障性住房项目正式批准销售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公开选房,选房顺序由建设单位根据申购登记情况综合采取以下方式合理确定:

(一)在规定期限内申购登记户数少于供应住房总套数的,可按申购登记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

(二)在规定期限内申购登记户数多于供应住房总套数的,可采取抽签摇号方式,按摇号顺序号确定选房顺序。

八、办理购房手续

(一)签约。建设单位组织购买人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按合同收取购房款。购买人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后,保证金转为购房款;购买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选房或签约的,五年内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不得申请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公积金和住房贷款。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购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住房购房首付款。

九、监督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和共同居住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擅自转让、调换、赠与保障性住房;

2.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3.不得设定除保障性住房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

4.不得违反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二)保障性住房可以由购买人和配偶,以及其直系亲属、具有抚养关系人共同居住。购买人去世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继承房产并继续居住。

(三)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存在长期拖欠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司法机关已裁定购买人贷款违约的,购买人因工作调动迁离闽清,因婚姻变动、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保障性住房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住房。由购房人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开发建设单位初审,县住建局复审后,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回购。保障性住房设立居住权、抵押权的,不予回购。

(四)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存款利率确定,其中:住房折旧按折旧年限(建筑主体结构50年装修10年)子以核减;存款利率按交付使用年度商业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予以核增,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毛坯部分)x(1-交付使用年限x2%)+原购买价格(装修部分)x(1-交付使用年限x10%)]+[原购买价格(毛坏+装修)x交付使用年度商业银行一年期存款平均基准利率x交付使用年度)]

折旧年限和交付使用年限自交付之日起算,不满1年按1年计算。回购保障性住房免征契税。

购房家庭自行装修费用不计入回购价格。

(五)回购后的保障性住房继续面向符合相应条件的保障家庭供应,出售价格为原回购价格加上出售过程增加的税费。

(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变更为商品住房,不得以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

(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情况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上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遗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离婚析产”以及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保障性住房出售业务;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住建局根据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十、加强信息公开

县住建局牵头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建设单位等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时公示保障对象准入资格,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信息,及时通报摇号选房结果,确保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未尽事宜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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