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Z12101-0300-2020-00033
发布机构: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樟政办〔2020〕51号
生成日期:2020-12-01
《关于促进永泰县商贸物流园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关于促进永泰县商贸物流园产业
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商贸物流园招商引资,推动我县商贸物流业向高层次发展,打造成现代商贸物流园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措施如下。
一、经济贡献奖励
为促进建材家居产业集聚,在园区注册、符合园区产业方向的商贸企业及个体经营户,注册之日起5年内,第一、二年给予其税收(不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下同)县级收入部分80%的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企业年缴纳税收收入逐级分档奖励,其中:
1.年缴纳税收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给予县级收入50%奖励。
2.年缴纳税收500万元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给予县级收入55%奖励。
3.年缴纳税收1000万元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给予县级收入60%奖励。
4.年缴纳税收2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给予县级收入70%奖励。
5.年缴纳税收5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县级收入80%奖励。
二、品牌首店奖励
为加快推动商贸物流园区产业集聚,对首次注册入驻永泰商贸物流园区的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首店(简称“品牌首店”),与物流园运营机构签订三年(含)以上合同,开业经营缴交税款,并经评审认定为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福州首店、永泰首店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品牌首店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入驻奖励。
三、子女就学支持
在商贸物流园区务工或经商,具有相对稳定住所,持有居住证的外县(省、市)户籍人员的随迁适龄子女,需在本县就学的,由教育部门根据本人意愿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园入学。优先安排新提升为“规上、限上”商贸业的园区入驻企业法人或个体户负责人(含永泰籍)子女入学。
四、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上述扶持政策与县其他优惠政策对同一事项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企业纳税县级收入部分。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3年内迁出商贸物流园区的,应退还所获得的奖励金和相关补贴。
(三)本措施由永泰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