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新出现无人机等新技术设备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
二、制定意义
(一)制定目的:
1. 《 通告 》 的 出台能够普及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使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深入人心,营造野生动物保护浓厚社会氛围,很好保护我 县 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繁衍生息,维护我 县 生态平衡。
2. 《 通告 》 的 出台为公安 机关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等有关部门办理 陆生 野生动物案件提供法理依据,能有效打击破坏 陆生 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坚决遏制滥捕滥猎 陆生 野生动物势头,从源头上抓好 陆生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二)制定依据: 《 刑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 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 、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 等有关依据。
三、主要内容
《 关于发布 陆生 野生动物禁猎区 、 禁猎期 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的通告 》 由 六 大部分内容组成,其中核心内容为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用工具和方法部分。
(一) 禁猎区、禁猎期
永泰县行政区域内 均为禁猎区 , 禁猎期5年,自 本通告 发布之 日 起 计算, 禁止破坏其生息繁衍及其栖息地环境。 除因 科学研究、种群调控 、 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猎捕 陆生 野生动物的,一律不予批准 。
( 二 ) 禁猎对象
禁猎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福建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 三 ) 明确了 禁用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包括:
1. 法定禁止方式: (一) 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 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二)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 三 )粘网(又名“捕鸟网”)。
2. 依据法律授权结合我县实际和社会发展新增的禁止方式: ( 一 )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二 )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 三 )采集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四 ) 无人机狩猎 等。
四 、法律责任
在 禁猎期、禁猎区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非法猎捕 陆生 野生动物或破坏 陆生 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其栖息地环境的,由 永泰县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永泰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通告》重要内容解读
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是认定非法狩猎罪的法定要件之一,是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 12号)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 、 监督 举报电话
永泰县公安局 : 0591-24830211
永泰县林业局: 0591-24832163
七 、其他 事项
本 通告 有效期五年,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由 永泰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八 、政策咨询渠道
解释机关:永泰县林业局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