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县政府文件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 | FZ12100-0200-2026-00029 | 文号 | 樟政规〔2026〕1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6-04-27 |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 ||
| 索 引 号 | FZ12100-0200-2026-00029 | ||
| 文号 | 樟政规〔2026〕1号 |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2026-04-27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 ||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 ||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经研究,决定在永泰县境内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永泰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禁猎期5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禁猎对象
禁猎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福建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包括:(一)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无人机狩猎等方法进行猎捕。(二)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三)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四)粘网(又名“捕鸟网”)。(五)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六)采集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五、法律责任
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猎捕野生动物的,一律不予批准。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永泰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