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6〕28号)等要求,重新公布永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目标任务
保持征地补偿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厘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组成占比以及不同地类调节系数,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核算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县征地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内容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樟政规〔2026〕4号)共5条内容,分别明确了永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组成内容、地价标准、地类调节系数、国有农场、林场综合地价标准、施行期限等。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组成内容
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为2个档次。其中Ⅰ级区片3.85万元/亩,区片范围为樟城镇、城峰镇、葛岭镇(台口村、溪洋村、东星村、九老村、葛岭村、溪西村、黄埔村、溪南村、赤壁村、蒲边村、龙村村)、清凉镇(古岸村、北斗村、清凉村、小田村)、塘前乡;Ⅱ级区片3.6万元/亩,区片范围为葛岭镇(蕉坑村、小洲村、万石村、立洋村、巫洋村)、清凉镇(乐山村、芹洋村、旗山村、温南村、村尾村、渔溪村、岭下店村、山田村)、嵩口镇、梧桐镇、长庆镇、同安镇、大洋镇、富泉乡、岭路乡、赤锡乡、洑口乡、盖洋乡、东洋乡、霞拔乡、盘谷乡、红星乡、白云乡、丹云乡。
(三)地类调节系数
耕地调节系数为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调节系数为0.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调节系数为0.1。
(四)国有农场、林场综合地价标准
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等土地,参照土地所在乡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五)施行期限
自2026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樟政地〔2023〕129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余先生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