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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FZ12100-0200-2026-00047 | 文号 | 樟政规〔2026〕2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6-06-15 |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2026-2028年)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2026-2028年)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FZ12100-0200-2026-00047 | ||
| 文号 | 樟政规〔2026〕2号 |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2026-06-15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2026-2028年)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2026-2028年)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2026-2028年度)》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2026年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
(2026-2028年度)
一、鼓励扩大水稻种植面积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主体、农户种植早稻,按照实际种植早稻面积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种植双季晚稻的,在早稻补助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主体、农户种植再生稻,种植面积达30亩及以上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
二、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种粮
流转耕地30亩及以上用于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每亩奖励600元。向新型经营主体等农业企业流转耕地30亩及以上用于粮食生产的村集体组织,给予奖励工作经费每亩50元。
三、鼓励代耕代种抛荒地用于种植粮食
给予代耕代种抛荒地用于种植水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主体,当年度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600元/亩;用于种植其他粮食作物的,当年度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
四、支持耕地“非粮化”问题治理
对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耕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及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
五、支持发展秋冬种作物和大豆
对秋冬种油菜、马铃薯面积达50亩及以上的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对种植大豆相对连片面积达30亩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清种大豆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50元/亩,间作大豆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
六、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建后管护
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高标准农田项目优先安排粮食产能区和粮食生产经营大户。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倾斜用于抛荒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和农田水利设施修复市级奖补资金,倾斜用于恢复种植水稻的经营主体。
七、加强粮油加工生产
对农业经营主体购置烘干机、碾米机、大米加工流水线设备、高效榨油机等粮油加工及辅助设备,按照采购价的80%予以补助(已享受农机补贴或上级补助部分不予重复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50万元。
八、加大金融服务支持
支持30亩及以上规模的种粮大户投保完全成本保险,给予种粮大户3元/亩补助,提高粮食生产风险保障水平。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根据《永泰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细则》,优先将10亩及以上的粮油生产经营主体纳入主体名单,降低粮食生产融资成本。
九、继续扶持社会化服务
向开展粮食作物社会化服务面积累计达20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年度一次性补助2万元。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第一、三、四条政策,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本措施原则上可以与其他惠粮政策叠加享受补助。由永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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