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100-0200-2026-00062 文号 樟政规〔2026〕3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6-09-18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工贸企业火灾隐患“三位一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工贸企业火灾隐患“三位一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2100-0200-2026-00062
文号 樟政规〔2026〕3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6-09-18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工贸企业火灾隐患“三位一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工贸企业火灾隐患“三位一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工贸企业火灾隐患“三位一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23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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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数字永泰产业园,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工贸企业火灾隐患“三位一体”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2026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协作,认真贯彻落实。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泰县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工贸企业

  火灾隐患“三位一体”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省、市工作部署,有效化解我县劳动密集型企业及其他工贸企业火灾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构建属地乡镇巡查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消防技术监管相结合的常态化“三位一体”火灾隐患管理体系,清晰划定监管职责边界,建立三方捆绑责任机制,层层压实全链条安全管理责任,实现火灾隐患闭环管控、长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工贸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建立健全“属地巡查、行业监管、技术支撑”三位一体的火灾隐患管理体系,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高效、闭环管理的消防安全治理格局。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县区域内劳动密集型企业(指生产厂房或仓库同一时间生产、作业人数超过50人的企业)及其他工贸企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的火灾隐患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日常巡查与专业判定相结合、隐患整治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对履职不力引发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同步倒查追究属地乡镇、行业主管部门、技术责任部门相关责任。

  二、责任分工

  (一)属地乡镇:落实日常巡查监管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数字永泰产业园履行辖区属地日常监管职责,实行网格化全覆盖管理,承担本辖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工贸企业火灾隐患排查、巡查、督促整改的责任。

  1.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将辖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工贸企业全部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每个网格的责任领导、责任干部和网格员。建立网格员日常巡查制度,对辖区企业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确保监管无盲区、无死角。

  2.全面摸排建立台账。全面摸排辖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工贸企业基础信息,逐一登记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从业人员数量、生产经营性质、建筑面积、消防设施配置等关键信息,动态更新企业安全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新注册、新投产企业及时纳入台账管理,对关停并转企业及时更新注销。

  3.常态化开展现场巡查。重点检查企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规范、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是否到位、员工消防培训演练是否落实、违规住人是否存在等内容。对排查发现的低风险隐患,现场下达隐患督促整改提示,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跟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和情节轻重及时移交有权机关处置。

  4.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在巡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第一时间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消防救援局,同时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劝导企业主动暂停相关危险作业;需要强制采取停产停业等处置措施的,及时移交有执法权的部门依法实施,积极协助执法部门执法行动,严防隐患失控漏管酿成事故。对企业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的,及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放任不管、不得隐瞒不报。

  (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行政监管责任

  应急、商务、住建、交通、市场监管、文体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循“三管三必须”原则,履行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行政监管主体职责,将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工贸企业消防安全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部署、同步推进。

  1.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要内容;县商务局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大型商业综合体、批发市场等场所的消防安全行业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验擅自投入使用以及违章搭盖等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违法建设、违章搭盖等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车站、物流仓储等交通运输领域企业的消防安全行业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A级景区、等级民宿、星级酒店、旅行社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行业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2.常态化组织行业自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常态化组织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自查,明确检查重点、检查频次和检查标准。对本行业领域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工贸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和隐患清单,实行“一企一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3.配合开展专项整治。配合应急、消防、住建等牵头单位开展火灾隐患首批五项重点攻坚任务,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涉及多部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主动参与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建立隐患整改场所跟踪复查、长效管控机制,对已完成整改的隐患定期开展“回头看”,防止隐患反弹回潮。

  4.统筹提供指导服务。统筹提供安全生产指导服务,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广先进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对行业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风险企业加强帮扶指导,帮助企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5.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推动企业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对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管理混乱的企业,要加强约谈提醒和帮扶指导。

  (三)技术责任部门:落实综合技术支撑监管责任

  县消防救援局作为消防安全监督执法和技术责任单位,履行法定消防监督执法职责,统筹全县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工贸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为属地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撑。

  1.牵头负责专项排查和专业判定。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工贸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排查,对火灾隐患进行专业判定,明确隐患等级、整改标准和整改时限。对属地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疑似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技术认定,出具专业判定意见,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提供技术依据。

  2.提供专业技术帮扶。不定期聘请行业专家,组建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团队,为乡镇、行业部门、企业提供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专业技术帮扶。深入企业开展“把脉问诊”,协助企业精准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规范完成隐患治理,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等技术咨询服务。

  3.组织联合执法和演练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专业核查,对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提供技术支持。指导企业和相关单位开展消防演练,提供灭火救援、应急疏散专业指导。承担全县火灾防控专业技术研判、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提出针对性防控对策建议。

  三、追责问责机制

  (一)问责原则。坚持权责一致、过罚相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属地乡镇、行业主管部门、技术责任部门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工贸企业火灾隐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当按照权责一致、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履职情况、过错程度、因果关系,依规依纪依法倒查属地乡镇、行业主管部门、技术责任部门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责任。本章所列问责情形,追究责任应当以该不履职、不正确履职行为与隐患存续、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二)属地乡镇问责情形。各乡镇人民政府、数字永泰产业园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责问责:

  1.未按规定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网格责任不明确、人员不到位,导致辖区企业监管存在盲区死角的;

  2.未全面摸排辖区企业基础信息,台账建立不完整、更新不及时,导致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

  3.未按规定频次开展日常巡查,对辖区企业存在的明显火灾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

  4.对巡查发现的隐患未督促整改、未跟踪落实,导致隐患长期存在的;

  5.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后未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导致隐患失控漏管的;

  6.对企业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的情况,未及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放任不管的;

  7.瞒报、谎报、迟报火灾隐患信息或火灾事故的;

  8.对已完成整改的隐患未按规定开展“回头看”,导致隐患反弹回潮的;

  9.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属地日常巡查监管职责的情形。

  (三)行业主管部门问责情形。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责问责:

  1.未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未将消防安全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部署的;

  2.未制定年度消防安全检查计划,未按计划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检查的;

  3.对本行业领域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未依法下达整改指令、未跟踪督促整改的;

  4.对涉及本行业领域的重大火灾隐患,不配合联合执法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

  5.未按规定报送行业监管信息,或报送信息弄虚作假的;

  6.在消防安全行政审批、消防产品监管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业行政监管职责的情形。

  (四)技术责任部门问责情形。县消防救援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责问责:

  1.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或排查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的;

  2.对上报的疑似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进行技术认定,或认定结论明显失实的;

  3.未按规定提供专业技术帮扶,或在技术帮扶中敷衍应付、误导企业的;

  4.在联合执法中未履行专业核查职责,导致重大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处置的;

  5.未定期开展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或研判报告严重失实导致防控决策失误的;

  6.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未跟踪督办、未组织复查验收的;

  7.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技术支撑监管职责的情形。

  (五)问责方式。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以下问责方式:

  1.对单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取消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等;

  2.对个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本意见所列单位层面、工作层面问责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责落实;涉及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本部分问责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扩大适用对象。

  (六)从轻减轻和不予问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2.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3.因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的因素导致职责履行不到位的;

  4.已按照规定履行巡查、检查、上报等职责,因企业刻意隐瞒、弄虚作假导致隐患未被发现的;

  5.其他依法依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的情形。

  (七)企业主体责任追究。企业是安全责任主体,应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拒不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因隐患未及时整改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

  (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省、市相关政策有调整的,依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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