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122-3000-2022-00006 文号 樟林〔2022〕178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22-08-26
标题 永泰县林业局关于印发《永泰县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永泰县林业局关于印发《永泰县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2122-3000-2022-00006
文号 樟林〔2022〕178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22-08-26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永泰县林业局关于印发《永泰县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永泰县林业局关于印发《永泰县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泰县林业局关于印发《永泰县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6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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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林业站、局属相关科室、永泰大湖国有林场: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我局制定了《永泰县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林业局

  2022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泰县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乡镇林业站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经营区范围外)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更新及相关工作。

  永泰大湖国有林场、藤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负责本经营区内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

  第二条 林政科、审批科、规划队、自然保护地、营林科、防灾减灾科、森防站、执法大队等业务部门应在可能引起森林资源变化的相关事项完成后一个月内向资源站提供森林资源数据管理所需的相关材料(图、表等)。

  第三条 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时点统一为每年12月31日。

  第四条 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工作程序:

  (一)各乡镇林业站负责组织对本辖区本年度变化地块逐块核实调查,涉及永泰大湖国有林场、藤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由其负责核实地块变化情况。以上年度森林资源数据库为底图,通过遥感判读区划的变化图斑与收集的林业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和案件查处等材料进行比对,内业核实变化地块及其属性因子。内业无法核实的必须进行现地核实调查,根据核实情况,绘制变化图斑,修改空间数据,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调查记录表(小班调查记录卡),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库。

  (二)森林资源管理年度更新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县林业局按照统一的森林资源管理年度更新成果数据库要求(分福建标准和国家标准两套),将经县级自检、市级抽查、省级抽查的森林资源管理年度更新成果逐级汇总上报。

  第五条 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区划界线、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等界限的变化情况;

  (二)林地依法转为非林地(如建设用地、耕地、设施农用地等)、非林地(如耕地、废弃矿山等)依法转为林地的变化情况;未经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仍然应保留在林地范围内;

  (三)林地地类、权属;生态公益林生态级别、保护等级、小班范围;生态区位、林种、林地保护等级、起源、优势树种、龄组、坡度、郁闭度、平均胸径、公顷蓄积、公顷株数、森林经营类型、土地管理类型等林分因子变化情况;

  (四)自然灾害引起的林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

  (五)其他土地上的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森林资源年度变更工作实行分级审核制度。涉及重要因子变更的,根据重要程度和管辖权限分别由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实行审核人员与建档人员分离,审核权限与建档权限应当分属不同人员,实现相互监督制约。

  第七条 重要因子变更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一)各建档单位均应填写《小班因子更新审核表》,提出初审意见,经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审签。

  (二)依法占用征收林地,应提供林地审核同意书、申报时的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及项目使用林地红线图或用地范围shp格式矢量图。

  (三)未经审批确已改变林地用途(含少批多占),违法行为已查处的,应提供林业执法部门制作的案件调查现场勘验笔录(附图、照片)、小班一览表;尚未查处的,提供现场调查报告(含照片、附图)。

  (四)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级别、保护等级、小班范围及林种变更。属于生态公益林调整的,应提供上级同意调整批复文件、小班一览表及小班基本图。因前期差错需变更的,应提供数据库中有变化年度的详细变化情况报告、变化年度的小班基本图、现场调查报告、原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书。补进生态公益林,应提供调进小班一览表、重点生态公益林储备库批文。

  (五)乔木林分起源变更,应提供现场调查报告、小班照片(林相清晰)、小班基本图、经营林科审核确认的造林登记卡或营林生产验收单及对应的前期基本图,并要求营造林小班与现有小班造林树种、范围一致。桉树纯林和自然保护区以外的杉木纯林经现场调查确属人工营造的,应提供现场调查报告,可不提供造林验收材料。

  (六)优势树种组变更,应提供现场调查报告(含照片、附图)。

  (七)年龄变更,应提供现场调查报告。年龄相差5年以上才允许修改(有造林验收单除外)

  (八)坡度变更,坡度在35度以上变更为35度以下时应提供现场调查报告。

  (九)林地保护等级变更,凡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落界数据不一致的应提供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批复。

  (十)土地管理部门变更,应提供合法占用林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证明。非法占用的林地不得改变土地管理部门。

  (十一)重要因子包括:生态公益林级别、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生态公益林小班范围、林种、林分起源、优势树种组、年龄、坡度、生态区位、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经营类型、土地管理部门等。

  以上资料无法提供原件时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现场调查报告由所在乡镇林业站或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应包含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调查人员职称证书(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调查人员身份证,并附相应的小班基本图,变更小班以红线勾绘。所附照片要有近景、远景若干张,确保反映小班林分状况。所有图件均按2000坐标系,提供纸质、电子版本各一份。

  第八条 森林资源数据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九条 森林资源档案数据使用范围。森林资源档案数据主要为宏观决策、编制各项林业规划、评价森林经营效果等提供本底资源数据,是二类调查成果的延续,其精度只能达到二类调查水平,不能代替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伐区设计、造林设计、抚育采伐设计等三类调查应遵循三类调查的有关技术标准。

  各部门在办理林木采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等行政许可审批以及林地认定和林业案件查处时应当以实地调查为依据,森林资源数据库数据只可作为参考。当出现森林资源数据与现地不符时,应进行实地调查,不能照抄、照搬森林资源数据。

  第十条 森林资源档案的查阅、复制,根据下列情形按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查阅复制,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一)各乡镇林业站于每年年度更新成果数据下发时,持查阅复制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保密协议经县林业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县林业局资源站复制数据。

  (二)县林业局机关各科室内部使用需持保密协议向资源站复制数据。若提供给第三方单位使用,需加附第三方单位的介绍信、委托书、身份证、审批表,保密协议等材料。

  (三)县直部门持查阅复制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审批表、保密协议经县林业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县林业局资源站申请。

  (四)因建设项目需要,其他第三方单位需持乡镇政府出具的介绍信、委托书、身份证、审批表,保密协议等材料经乡镇分管林业领导同意后向项目所在乡镇林业站申请。各乡镇林业站每月汇总查阅使用情况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县林业局资源站备案。

  第十一条 对年度更新工作不重视、数据采集整理不到位、数据提交不及时、错报漏报数据严重、数据质量差等情况的乡镇,县林业局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涉密资料管理使用保密协议

        2、查阅、复制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审批表

        3、小班因子更新审核表

        4、介绍信(模板)

        5、委托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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